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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司法体制分析及理论探讨(3)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英国法制宣传工作的最大特点是其具有广泛的社会性,社会各部门在这项活动中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在中央一级,上下两院、法务大臣办公室的法制宣传职能主要通过立法的公开化予以发挥。法制宣传工作贯穿于法律制定、实施颁布的各个阶段。法律草案提交后,将同时在社会上公布,征求社会各方面对草案的意见。这个过程本身就是对公民进行教育。

  此外,政府和非政府机构也承担着法制宣传任务。公民咨询局作为政府支持的部门,主要通过从事咨询方面的业务宣传法律知识。非政府部门中,法律行动组、法律协会及其在全国的分支机构也是向公民提供法律知识的重要渠道。

  九、司法鉴定制度

  英国的司法鉴定机构是完全独立的,不设在法院与检察系统内。在英国一般警署虽有1-2名负责现场采证的鉴定管理人员,但警方也不设鉴定实验室。

  英国的司法鉴定服务机构主要有两个国家级的司法鉴定服务机构和一些其他小规模的鉴定机构。两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服务机构是鉴定科学服务局和鉴定同盟会。鉴定科学服务局原隶属于内政部,1988年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以来,该局从内政部分离出来,独立于内政部,成为经营性的民间市场主体。鉴定同盟会是一家民间性的私营公司,与政府无任何隶属关系,主要为警方提供鉴定服务,并经警察总长许可,可以使用国家数据库。其他小规模的鉴定机构包括大学内设立的鉴定实验室和国防部门的鉴定有限公司等。

  在英国,鉴定从业人员分为鉴定科学家与一般鉴定人两种。目前,英国有1万人从事鉴定工作。自2000年开始,内政部通过成立鉴定人执业登记委员会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登记管理,使得对鉴定人的标准认证趋与统一。

  十、民事执行制度

  英国的民事执行程序一般都由法院法和法院规则专门给予规范。一般来说,最高法院法和最高法院规则规定高等法院的执行程序,县法院法和县法院规则规定县法院的诉讼程序。

  英国的民事执行机关分为发出执行命令的机关和实施执行命令的机关。根据作出裁判法院的不同,执行高等法院的裁判,使用由高等法院签发的执行令状即“菲发令状”,执行郡法院的裁判使用郡法院签发的执行令状即执行令。

  执行令状主要包括扣押债务人财产令状、占有令状、交付令状、暂时扣押令状及任何为协助任何上述令状的后续令状。英国的民事执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支付款项的判决的强制执行;占有土地的判决的强制执行;交付货物的判决的强制执行;作出或不作出任何作为的判决的强制执行。

  “菲发令状”和执行令都由法院的办公室签发,而且除非裁判作出已经超过6年,或者一方当事人死亡,或者郡法院发出的扣押收入命令已经生效,或者是由于部分合伙人的债务而执行合伙性公司的财产,签发令状不需经过法院许可:“菲法令状”由债务人财产所在地的郡司法行政长官执行,执行令由债务人财产所在地的区镇地方长官执行。

  十一、审判制度

  英国的法院组织体系,从法院的组织的上下级关系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中央法院和地方法院两级;若从审理案件的性质来看,则可分为民事和刑事两大系统。

  中央法院包括最高法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和上议院;地方法院则包括治安法院和郡法院等。最高法院包括包括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三个组成部分。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受理来自这些法院以及英格兰、威尔士各个专门法院判决的上诉案,它是一个常设委员会。上议院是民刑事案件的最高上诉审级,是最高审判机关,行使国家的最高司法权,上议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英国的民事法院系统由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诉法院和上议院四个审级组成。英国的刑事法院系统由治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刑事上诉法院和上议院四级组成。治安法院是英国的刑事基层法院,是最低级的刑事审级。皇家刑事法院是英国的高级刑事法院,是英国最高司法法院的一部分。上诉法院刑事庭不受理初审案件,只受理不服刑事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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