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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制度与俄罗斯的司法改革(3)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随着1993年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的生效实施,司法改革的很多设想都得到法律的确立。同年,俄罗斯议会通过了旨在规范陪审团制度的法律。同年12月,陪审团参与审理了第一起案件。俄罗斯陪审团制度的特征及主要内容尽管在不少俄罗斯人看来,现行的陪审团制度是对“十月革命”以前实行近六十年的陪审团制度的恢复,但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对这一制度的建立实际施加了不小的影响。在美国国际发展署(USAID)和美国律师协会(ABA)的帮助下,一些西方法学家就陪审团制度与俄罗斯同行进行过广泛的接触和讨论。他们为俄罗斯起草了一部旨在帮助法官引导陪审团审判的法律手册。这一手册以美国有关诉讼程序为模式,确定了诸如呈交证据、质询证人、出示物证、向陪审团进行法律指导等程序事项。而这些在俄罗斯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典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鉴于俄罗斯国内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情况,陪审团制度目前实际上还只是处于试验实施的阶段。首先,它的适用范围只限于较为重大的刑事案件,也就是被告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监禁或者死刑的案件。而在此以外的刑事案件和所有民事案件中仍然延续苏联时代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其次,即使在允许适用陪审团制度的案件中,被告人也享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即在有陪审团参与的法庭和普通法庭中任选其一。而普通法庭仍然由一名职业法官和两名陪审员组成。另外,陪审团制度在俄罗斯各地的实施也采取了逐步推开的方式。1993年最早确定的实施地区只有莫斯科、萨拉托夫、伊万诺夫等五个,到1994年才扩展到阿尔泰等另外四个地区。1996年,改革者们试图将陪审团制度继续扩展到俄罗斯更多的地区,但由于财政困难和其他方面的原因,这一扩展计划没有成功。

  陪审团由12名年龄在25到70岁之间的俄罗斯公民组成。与英美一样,俄罗斯的陪审团也是在案件开庭审判之前临时随机遴选产生,该案件审判结束即告解散。也就是实行所谓的“一案一组成”的原则。在负责审判每一案件的12名陪审员产生以后,法庭还要确定两名候补陪审员出席法庭审判,以便在有的陪审团成员因为生理或精神方面的原因无力行使职能时及时递补进陪审团之中,从而保证审判的顺利进行。根据俄罗斯有关的法律规定,担任陪审员是俄罗斯公民的一项不容推脱的法律义务。但曾经或者正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在生理、精神上不适宜担任陪审员的人都应被排除于陪审团之外。同时,从事特定职业的人士,如教师、神职人员、特定政府官员、法律职业者等一般也不能担任陪审团成员。

  鉴于苏联后期曾广泛地出现公民不愿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现象,从而造成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数量严重不足的教训,俄罗斯改革者们建立了一种独特的陪审员补偿制度。公民经过法定程序被委以陪审员的重任以后,在其参与的整个审判活动期间,将获得相当于本法院的一名法官同时间应得工资的二分之一数量的经济补偿。陪审员获得补偿的时间可以延伸到法院一开始将其召集来接受法庭审查的时间。同时,陪审员如果能够证明法院给予的经济补偿要少于他们在其同时间的本职工作中所获得的报酬,法院将根据后一标准计算补偿费用。不仅如此,陪审员在参与法院审判期间所花费的食宿费用以及他们来往法院所需要的交通费用等都要按照职业法官所享有的待遇加以补偿。改革者们期望通过实行这些制度,确保俄罗斯公民对承担担任陪审员的法律义务产生足够的动力,并获得与其职责相适应的体面的待遇。

  组成陪审团要在法庭上经过法定的遴选程序。法官事先对候选陪审员进行询问,以决定其是否有资格担任陪审员。候选陪审员如果被证明对所要审判的案件情况有所了解,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关系,或者对案件保有足以影响公正审判的偏见,就失去担任陪审员的资格。与英美陪审团一样,俄罗斯陪审团在法庭审判中有权对事实问题,也就是被告人被指控的罪行是否成立的问题进行裁断,主持法庭审判的职业法官有权决定法律适用的问题。但是,俄罗斯现行陪审团制度还包含了英美法中不具有的一个特征:陪审团不仅有权裁断被告人被指控的罪行是否确已发生,以及被告人是否实施起诉书载明的犯罪行为,而且还要决定另外一个独立的问题:被告人是否应被判决犯有该罪行。也就是说,陪审团的裁断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被告人事实上是否犯有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行为,二是被告人应否在法律上被判决有罪。按照俄罗斯学者的观点,陪审团可以在裁断被告人实施了刑法典所明确禁止的某一行为的情况下,裁决被告人在法律上无罪——也就是不应受到刑事处罚。这实际上就等于赋予陪审团宣布定罪无效的权利。按照帕辛的说法,陪审团通过行使这种权利,可以向政府发出这样一种信息:当他们认为刑法确定的犯罪化范围过于宽泛,或者刑罚过于苛厉时,就可以宣布根据这种规定本应作出的定罪结论无效,从而促使刑法典朝更加宽容的方向进行修改。[注释]俄罗斯陪审团的裁断按照所谓“多数裁决”原则作出,定罪裁断必须在至少七名以上陪审员同意的情况下才能作出,主张定罪的陪审员人数低于七人的,被告人将被作出无罪裁断。陪审员在进行评议、表决时单独秘密进行,法官不得参与或者在场。但是与英美不同的是,俄罗斯陪审团在对被告人作出定罪结论后,可以根据该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向负责量刑的法官提出宽大处理的建议。这种宽大处理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刑法对被告人的罪行规定的最高刑和最低刑之间确定一个平均量刑幅度,然后在此之下进行量刑;二是进行所谓“特别的宽大处理”,即在刑法所确定的最低刑以下进行量刑。对于陪审团的这种建议,法官一般应当接受。这样,俄罗斯陪审团就不仅拥有对被告人有罪与否的问题的裁决权,而且还可以在对有罪被告人的量刑方面对法官施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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