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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制度中的相关问题研究(3)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三、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配比

  新的审判组织模式的建立,能否达到改革设计者们所预期的那样的理想状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新模式能否高效而无障碍的运行。如果我们将新的审判组织模式看成一个系统的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则是构成这个系统的单位元素,系统内的单位元素之间能否协调一致,决定着系统的运行状态。这里就产生了一个单位元素之间的量比问题。也就是说,在新的审判组织模式中,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究竟怎样配比才能算得上最优化,进而确保新的审判组织的高效运转?目前,从全国范围来看,法官职业化改革试点法院对于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这三者之间的配比多不相同。北京地区是我国法官职业化改革试点较早进行的地方,他们的做法也各不相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实行的是3:2:1的人员配比,即在一个审判组织系统中,为3名法官配备2名负责程序性事务的法官助理和1名负责庭审记录的书记员。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采用的是1:2:1:1的人员配比,即1名法官+2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1名速录员。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则是按1:1:1进行配比的,即由1名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组成一个固定的审判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则实行的是“一审多助多书”,即为1名独任法官配备4名法官助理和2名书记员。其中,4名法官助理又划分为2名庭前助理和2名庭后助理,各组成一个办案组,两个组相互独立,分别服务于在不同日期集中开庭的案件。

  与多数改革试点法院采用固定的人员配比模式不同,京口法院则是根据各个审判庭案件类型和特点,分别采用不同的人员配比模式。在该院改革试点的民一庭、民二庭、人民法庭及少年庭中,民一庭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人员配比为6:5:5,即除一名庭长外,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人员配比为1:1:1;民二庭的人员配比为4:2:2,即4名法官、2名法官助理、2名书记员;另为民一庭、民二庭配置了人民陪审员,负责需组成合议庭的案件的审理工作;人民法庭的人员配比为1:1:1:2,即1名庭长、1名法官、1名法官助理、2名书记员;少年庭的人员配比为1:1:1:1,即1名庭长、1名法官、1名法官助理、1 名书记员。我们可以看出,该院的民一庭与民二庭的人员配比差异较大。这与该院实行的大民事审判格局的“案件两级繁简分流机制”有很大关系。所谓案件两级繁简分流机制,即在两个庭的分工上,首先实现一级“繁简分流”。该院规定,在试点期间民一庭审理买卖纠纷、借款纠纷等主要适用简易程序的各类案件;民二庭审理破产、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等依法应适用普通程序以及适用普通程序比例较高的案件。

  陪审员既可与民一庭法官组成合议庭,参与民一庭“简转普”案件的审理;又可与民二庭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民二庭的普通程序案件。这样,民一庭90%以上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结,其余10%左右的“简转普”案件,由民一庭法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实现了“简中分繁”;民二庭审理的案件中,80%左右的案件由两个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结,其余20%的案件,由两名法官助理负责庭前调解,或辅助法官以简易程序结案,又实现了“繁中分简”。其次,在两个庭的内部,实现二级“繁简分流”。法官助理负责所有案件的庭前调解工作,55 %左右的案件不进入庭审程序即可调解(撤诉)结案,这样一大批事实清楚、案情较为简单的案件就实现了庭前分流。按照该院的改革思路,民一庭法官的审判任务较为繁重,因而在人员配置上也相应的要优于其他审判庭。这种建立在“案件两级繁简分流机制”上的人员配比模式,是否就代表了今后的一种改革方向?

  笔者对此不敢妄下结论。但是从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倡导的要建立大民事审判格局的改革思想来看,“案件两级繁简分流机制”显然是与此相契合的,该院的人员配比模式也较好地实现了“简出效率、繁出精品”的改革目标。2005年,该院民商事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34.05 天,比2004年的35.54天下降了1.49天;今年一季度则进一步缩短为23.23天,排名全市第一。审判效率的提高也并没有影响到案件质量,该院的案件发回改判率呈逐年下降的趋势,今年一季度降到了零。笔者认为,民商事审判是法院的重头,民商事部门的改革试点成功与否,决定着整个改革的成败得失。在大民事审判格局已成定论的情况下,目前寄希望于法院主动将民一庭、民二庭进行合并,以减少干部职数为代价,显然会阻力重重,而从改革审判运行机制入手,因庭制宜、依量配人的人员配比模式,不失为一种较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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