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司法理念的建构(2)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最后,恪守司法的职责,避免急功近利地扩大司法权的功能和范围。在法治理想的鼓舞下,社会对司法机制寄予了过高的期待,但对诉讼自身的局限性及其供需失衡的问题却缺少足够的心理准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始终采取了逐年加大对司法的投入,以增加司法资源来应对需求增长的发展战略。应该承认,诉讼的增长和对法院的积极利用,对于适应市场经济,改变社会调整机制以及社会主体的行为方式和观念,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超过实际可能性的高速发展也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司法质量的提高,粗放司法的状态因此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国家的权力配置是需要通过宪法来建构的,创制法律的权能根本上属于立法者,司法机关的自我扩张无论具有多么良好的动机,终归缺少正当性和合法性,亦会造成权力机关之间的冲突。因此,目前司法机关应谨慎使用自由裁量权,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保持应有的尊重,以保护自己发展的空间。同时,重视发挥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在提高司法质量上下功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范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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