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公证公信力(2)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为错证、假证建立保险、赔偿机制
建立和健全公证责任赔偿制度,是提高整个社会对公证信任度的一种必要的措施保证。公证责任赔偿是以公证机构的名义对公证受害人赔偿,这种赔偿应该是充分的,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公证的信誉。现在实行的全行业的强制性公证责任赔偿保险制度,是增强各个公证处抵御风险的一种有效的保障。公证个人责任追究制度是公证责任人对公证机构的赔偿责任,包括公证员个人的执业保证金、公证员风险责任保证金,对公证员的经济制裁,也包括应接受的纪律处分,如警告、暂停执业、取消执业资格、除名、开除,直到受到刑事处分。只有这样,真正做到有错必纠,有错必罚,有罪必究,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必须给予必要的补偿和赔偿,并追究责任公证人的个人责任。有了必要的、充分的保险、赔偿机制,可以增强公证处和公证人员的事业心、责任心,从而有效地避免错证、假证的发生,维护公证的诚信,提高公证在整个社会中的公信力。
让公证走近大众
由于公证尚未立法,必须公证或应当公证的事项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公证的作用、公证的效力也很难得到保障。在最近出台的几部实体法中,如《担保法》、《招投标法》等都没有体现法律行为“必须公证”的立法原则,这也进一步说明了公证宣传的乏力。目前,我国已加入了 WTO,加大了与国际接轨的步伐,按国际惯例办事,已成为不少人的理念,公证在此中的作用就会更加凸现,这也是大力宣传公证的一个有利契机,宣传公证的诚信与公信力,使广大的当事人认可公证具有“安全感、信任感”,保证当事人的诚信不受欺诈和威胁,使不诚信或失信通过办理公证受到制约并遭到社会的谴责,以促进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公证在其中应有其重要、不可替代的地位。
孙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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