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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司法能力建设与司法管理(2)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改革创新能力

  它主要包括司法理念的更新能力、审判执行方式的创新能力和创造能力。(一)司法理念的更新能力。从当前世界各国法制发展的潮流来看,司法理念正在从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变。一系列事实也表明,对各项司法改革最好的诠释应当是不折不扣地践行现代司法理念。作为一名法官应当具有法律信仰、司法中立、司法公正、司法文明、司法效益化、权利平等化等现代司法理念,这样才能用现代司法理念去思考和解决问题,逐渐形成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思维方式。很显然,法官如果缺乏坚定的现代司法理念,就很难对法律适用问题做出合理的解释和论证,审判工作就不可能有效地为入世后的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公正与效率。

  (二)审判执行方式的创新能力。改革创新是法院工作发展的不竭动力,也是当代法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这里所说的创新,其实质就是围绕法院“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为前提,与时俱进,大胆探求法院工作的内在规律,使法院的各项工作在符合审判工作基本规律的基础上健康地发展。因此,法官创新不是随意突破法律规定,创新法律内容,而是在工作体制和机制、工作方式、管理制度、工作内容和效果上的创新⑥。只有法官具备较强的改革创新能力,法院工作才有活力,法院发展才有后劲。

  (三)创造能力。我们知道,立法机关为使法律条文易于被社会公众所接受,尽管在追求法言法语的朴素无华、简洁明了上下了很大功夫,但法律规定在具体案件的适用过程中的抽象性、模糊性和不能包容性仍无法避免。特别是出现法条竞合、法律出现漏洞乃至“恶法”等情况时,更需要法官通过解释把原本粗线条、操作性较差的法条罗织为精密的法网⑦。所有这些都要求法官依靠自己的知识、学识、经验、能力去弥补法律之缺陷,去“创设和完善法律”。如果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不顾社会均衡原则,只会片面、孤立地执行现行法律,缺乏用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等弥补现行法律缺陷的能力,那么,就会在法律适用上出现无所适从或者偏激裁判等问题,司法的社会价值和司法保障就不会得到完美的实现。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法官赋予了生硬的法律条文以新的生命。正是由于法官运用裁判文书这一载体,创造性地对法律进行解释,才不断促进了整个法律系统的逻辑完善。这当然归功于法官能力的创新。

  拒腐防变的能力

  大家知道,审判活动是法官代表国家惩罚犯罪、解决纷争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法律权威性,也只有法官保持清正廉洁的品行,才能代表国家行使好司法权力,才能保证裁决的结果最大限度的符合法律的本意,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⑧。拒腐防变要求法官:一是要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人们把法官比喻成公平正义的化身、良知的守护神,法官的任何不良行为,都会导致社会和公众对法院公信力乃至社会公正产生怀疑。所以,既然选择了法官职业,就应该牺牲自己的部分爱好,做到淡泊名利、深居简出、甘于寂寞,维护法官的中立和公正形象。二是要顶得住社会各方面的压力。法官是各种冲突的承受者。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人性中固有的弱点经常将法院置于一种被误解、受指责的位置。这就要求法官必须以其宽大的胸怀和坚韧的毅力承受这些批评,尽力以其独立的人格、高尚的职业道德、精良的职业能力和公正的裁判回应社会的批评和期望,而不能怨天尤人,以自己的好恶和感情用事,滥用手中的审判权和执行权。同时,我国仍处在法制不健全阶段,也要求法官在司法过程中,还必须具备承受外部干预压力的能力⑨。

  二、司法管理的内容及方法

  司法管理机制是司法能力的实现要素,它主要是指法院内部审判、执行工作及其他各项工作的运行方式。司法管理的意义和作用在于通过创设能够激发各方面积极性、有利于工作良性运转的管理机制来提高司法能力。可以说,管理机制极大地影响着司法能力,决定着司法能力的实现程度⑩。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必须始终抓住司法管理这个关键,切实加强审判管理、队伍管理和行政管理。实践已经证明,只有狠抓管理,依法管理、科学管理、规范管理,才能促进司法能力的提高和法院形象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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