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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司法能力建设与司法管理(3)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一、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必须加强审判管理以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加强审判管理,主要须完善“四个机制”。一是加强和完善审判工作管理机制。应以审判委员会办公室为主体,建立审判工作宏观指导机制,把审判委员会建设成最具权威的审判决策指导组织;应以立案庭为主体,建立审判流程管理机制,程序中心依托审判流程管理,对立案、审判、执行全部诉讼过程进行合理、科学、有序的规范,使每一个案件的审判流程都能够顺畅、有序、高效运行。具体做法有:推行“一小时立案并转办”、“一月结案法”、“两牌三卡”(“两牌”为黄牌、红牌,“三卡”即当事人须知卡、当事人监督建议卡、调解忠告卡),分别用两牌催办院定和法定超审限案件,以提高效率、监控审限,杜绝超审限办案⑾;以审监庭为主体,建立起审判监督机制,完善审判质量考评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促进审判质量的全面提高。

  二是加强和完善执行工作管理机制。以执行局为主体,建立起执行工作管理机制,实施执行裁决权、执行实施权相分离,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制约;实行公开执行,增加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建立执行威慑机制,彰显司法权威;推行“综合执行法”⑿,最大限度地解决执行难问题。“综合执行法”包括教育法、预备执行法、责令被申请人申报财产法、限制被执行人处分财产和某些消费法(包括限制高消费)、曝光法、举报奖励法、变通执行法(包括发放债权凭证)、艺术执行法、强制法、领导重视法,针对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以上十法,以解决执行难。

  三是加强和完善司法调解和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机制。被西方司法界誉为“东方经验”的司法调解工作,非常适合我国国情,它是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有效手段。法官的职能不仅是通过裁判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纷争,而且应当采取多种措施,积极调解、疏导各类民商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通过辩法析理,耐心细致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谅解、和解,而彻底解决纠纷,从而达到审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新时期赋予法官的使命。法院在强化司法调解的同时,还应大力探索与人民调解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以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力求最大限度地解决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是加强和完善考核评价机制。一是成立法官考评委员会。事实上,衡量司法能力大小,司法水平高低,审判、执行效果是标尺。建立由业务庭、研究室和政工部门人员组成的考评委员会,负责对法官进行庭审观摩、法律文书、案件质量及阅卷等方面的考评,并将结果计入法官业绩档案,以此作为对法官进行评价的基本依据。二是制定并完善考核办法。制定并实施科学的实绩考核办法,是激发法官工作热情、促进法官整体司法能力提高的关键。只有通过认真研究,制订出科学、合理并能够被多数法官认可的管理制度,真正把法官的德、能、勤、绩与待遇、荣誉、奖惩挂钩,做到优胜劣汰、奖勤罚懒,才能充分调动大多数法官的积极性,增加法官的紧迫感和危机感,从而在法官之间形成你追我赶、积极进取的局面,促使法官自觉地提高自身司法能力。

  二、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必须抓好队伍管理以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队伍建设是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基础,打造一支高素质的职业化法官队伍,是提升人民法院司法能力、整体推进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所在。

  (一)完善教育培训机制。根据法官教育旨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目标要求,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革完善:1、改革现行的以在职法官培训为主的培训模式,构建包括“职前培训”与“继续教育”在内的法官职业教育体系⒀。这里“职前培训”的主要任务是对已经通过司法考试,准备进入法官职业的“准法官”进行的上岗前的实务培训,以使其初步了解和掌握担任法官职务的基本技能:“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更新、补充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内容除法律知识的传授以外,重点向法官进行职业技能、职业思维、职业素养、职业伦理的教育。值得一提的是,加强对法官的再教育再培训,使之不断适应职业和未来发展的需要,这一理念已被世界各国广泛接受和采纳。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行业也已广泛采用。2、改革现行的以法律知识教育为主的法官教育培训内容,构建符合职业化要求的法官职业教育课程体系。根据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统一、专业性与社会性相统一的原则,教育课程应包括法官基本职业素养、职业思维训练和司法技能方面三部分内容。设置司法技能方面课程的目的,是让法官形成良好的法律思维模式,能够熟练地运用其进行审判;而迅速地掌握司法的专门技术与技巧,继承良好的司法传统,是司法技能课程设置的真正用意。3、改革现行的一般法律学科教育的教育培训方式,构建具有职业化教育特点的教师队伍。与学校教育教师只注重对法律学科的概念、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及各种学术流派与学术观点的讲授相比,职业教育中教师讲授的主要是司法技术与技能、司法方法与经验、司法传统与伦理,这些知识的获得,大多要靠教师亲身的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和长期的感悟。不难看出,职业教育对教师的要求相对更高。因此,要从优秀法官中选拔职业教育的教师,并采取一定的激励措施,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4、改革现行的与职业化要求不统一的法官教育培训制度,构建与之相适应的法官职业教育培训体系⒁。主要应制定以下制度:拟任法官强制培训制度、培训奖惩制度、教师选拔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和经费保障制度等。在经费保障方面,江苏省常州中院的作法值得学习效法。他们将法官教育培训经费按每人每年3300元列入今后5年的每年财政预算,并实施教育培训计分计时考核,确保法官每年能脱产学习一个月时间。当然,对培训经费和时间的多少、长短,可由中级法院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出具体的标准,并切实抓好检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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