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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来访听证制度(2)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1、简便高效原则。听证采取“开门见山、直奔主题”,由主持人引导当事人围绕申诉的焦点问题进行陈述与举证,删除形式,务求实效,不搞全案审查。

  2、公开原则。在听证时应公开进行,增加透明度,走出暗箱操作,追求公正。公开听证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申诉进行公开听证,可以将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也可以促进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进行诉讼活动,还可以通过活生生的案例,向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3、公正原则。听证会上,听证法官严格居中立场,尊重客观事实、证据,不表示倾向,不受原裁判影响,不参与诉辩,不感情用事,公正听证。

  4、平等原则。对待来访申诉,不论申诉人是公民,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其地位、权力、财力有何不同,他们在听证中享有的申诉权利是平等的。具体地说,人民法院对申诉人的听证,不分公民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序、财产状况,不分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全民的还是集体或是私营的,都一样平等对待。同时,对待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申诉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还要坚持国际法原则和对等原则。

  5、合议庭听证和评议原则。对于当事人的申诉由合议庭听证,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法院审判工作中的具体运用,对当事人的申诉,听证后要由合议庭进行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可以发挥集体智慧,集思广益,防止个人说了算,以保证办理申诉案件的质量。

  6、回避原则。回避,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某一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时,退出该案的审理。回避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也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同样应适用于来访申诉案件的处理,它包括审判人员自行回避和当事人申请回避两种形式,其对象包括审判员和书记员等。实行回避制度,可以保证审判人员公正和依法听证,避免徇情徇私、草率驳回和草率立案的现象,同时,避免申诉人对人民法院及审判人员办理申诉案件产生不公的看法或疑虑。

  四、来访申诉听证合议庭人员的合理组成

  大家知道,来访申诉的百分之八十以上都是对案件的裁判不服而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其案件涉及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执行等,不但涉及程序的问题,而且涉及实体上和适用法律等方面的问题。因此,来访申诉听证的合议庭应由刑事、民事、行政的审判业务骨干组成。如有些基层法院立案庭人员不够组成合议庭的,可根据案件的性质,临时抽调相关业务庭的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听证,从而有效地确保听证质量和听证后的正确处理。

  五、来访申诉听证的基本操作程序

  1、对当事人的来信来访申诉案件,应由审判人员详细登记,建立信访档案,并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诉人参加申诉听证。

  2、对来信来访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实行预约听证,定时间定地点听,较远的县市及乡镇的当事人可即来即听,重大案件可专案专听。

  3、申诉听证应由承办审判员根据申诉的时间顺序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安排听证的具体时间,并在10日内向申诉人发出《来访申诉听证通知书》,同时告知其到庭听证的具体时间、地点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和证据。

  4、由院长或庭长主持听证的,审判员应在听证3天前将申诉或再审申请材料交给院长或庭长初阅,听证结束后,由承办审判员负责落实案件事宜。

  5、刑事案件申诉人在监狱的,由合议庭根据实际情况到监狱直接听取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举证,对不符合立案条件或申诉明显无理的,应当场做好息诉服判教育工作。

  六、来访申诉听证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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