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来访听证制度(3)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来访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经合议庭听证后,应按以下规定作出处理:
1、简单的申诉案件,合议庭可在听证后当庭进行评议,案件重大、疑难的可在5日内进行评议。
2、认为申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者明显无理不符合复查立案条件的,可以当庭告知其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诉,并于5日内向申诉人送达书面通知,也可以在听证后15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或《驳回申诉或再审申请通知书》,同时向申诉人说明理由,耐心做好息诉服判工作。
3、对不服二审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二审法院认为需要复查处理的,应在听证后5日内向一审法院发出《立案转办函》,由一审法院立案复查,并在15日内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上报二审法院处理。
4、对未经一审法院复查,当事人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经评议认为有必要立案复查的,可在5日内向一审法院发出《交办函》,一审法院应当予以立案,并按期向二审法院报告复查结果。
5、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调卷审查即复查立案的,可以当庭告知其复查立案,并在5日内向申诉人发出《复查立案通知书》,也可以在听证后5日内进行评议,并在15日内向申诉人发出《复查立案通知书》。
6、刑事申诉案件,经听证后,应在3个月内作出是否受理、驳回申诉或复查立案的决定,并向申诉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驳回申诉通知书》或《复查立案通知书》。
7、经评议决定不予受理、驳回申诉或复查立案的,必须报经庭长或院长审批。
七、负责来访申诉听证的审判人员应遵守的基本职责
审判人员必须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守纪律,恪守法官职业道德,秉公办案,认真负责,杜绝耍特权、霸气、生硬和推诿的作风,力求做到耐心、文明、热情,正确地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积极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努力做好来信来访申诉工作,使来访申诉工作不断完善,形成规范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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