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改革是实现公平和正义的保障(2)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二)健全程序制度,约束司法改革者自身十六大报告提出,“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司法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为民众支撑起一片青天。完善诉讼程序是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和出发点。司法不能为司法改革而改革,应当反思改革是不是保护了社会的正义,担当了社会正义和良心的角色。当程序不健全的时候,司法者有责任放弃自身的利益,让民众的主体地位得到体现,而不是由司法行业利益和司法者的便利去填补程序的真空。法律的制度化过程就是程序化过程,程序公开和程序民主是司法改革的方向。司法者解释法律应当朝着约束司法权滥用的角度进行解释,而不是扩大这种滥用。
(三)加强和健全司法队伍建设和管理,杜绝司法腐败司法队伍素质的提高,需要全党全社会的重视。十六大报告指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 保障在全社会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是“执政为民”思想的具体体现。保障在全社会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司法者,必须手握正义的尺度。这个尺度在个人的素质而定,它的养成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丰富的专业知识为标志。这二者缺一不可。司法者既要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还要有为人民服务的本钱”。用人机制应当改进,法院和检察院应当从大批优秀的人才中层层选拔人才,把优秀的人才吸收到队伍中,而不是使司法职业与普通职业一样当作一般的就业岗位。在内部管理手段上,不应当雷同于行政机关,党应当把敢于抵御歪风、弘扬正气、不阿权贵的人推荐到政法领导岗位,看好国家的正义之门,使司法工作成为最崇高、最有权威的职业。让大量的优秀人才承担着社会道义传达者的责任,才能从进人环节上避免腐败,减少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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