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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制度(九)(2)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然而,辩诉交易在司法活动中很有实用价值,而且对辩诉双方都有好处。对于检察官来说,选择辩诉交易的理由主要有二:其一是为了在对其他更严重罪犯的起诉中获得该交易对象的证言或其他合作;其二是为了在有罪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下避免在法庭上败诉的风险。对于被告方来说,一方面,它可以使被告人避开较重的刑罚;另一方面,它也可以使被告人免遭长时间等待审判和经历审判的心理压力与精神折磨。在有些情况下,甚至连清白无辜的被告人也会接受辩诉交易。因为在一些大城市中,被告人会在监狱中关押数月等待审判,即使审判最终宣告他无罪,他也已经被“监禁”数月了。如果所控罪行较轻,被告人有可能用“认罪”来换取很轻的刑罚或缓刑。对于那些崇尚实用主义的美国人来说,“含冤”接受辩诉交易比关在监狱里等待“清白的名声”更为有利。因此,辩诉交易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应用非常广泛。据统计,美国大约90%的刑事案件都是通过辩诉交易结案的。

  辩诉交易的结果与检察官不起诉的决定一样,也不受司法审查。一般来说,辩诉双方达成协议之后,法院便不再对该案进行实质性审判,而仅在形式上确认双方协议的内容。只有当法院认为辩诉交易的内容违反了正义和公正的原则时,法院才可以拒绝接受辩诉交易。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是极为罕见的。至于检察官在辩诉交易时向被告方做出的量刑承诺对法官有没有约束力的问题,美国的法学界和司法界有不同的观点。但是一般来说,法官都会尊重检察官做出的承诺,因为这是刑事司法活动中“诚信原则”的要求。如果法官可以随意推翻检察官做出的承诺,那么辩诉交易就会变得一钱不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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