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首例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宣判结束,在电话中扬言要“炸毁京九铁路”的老汉李大德为自己的“口无遮拦”而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法院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据7月19日《新华网》消息)
而在此前,据媒体报道,湖北人朱某因多次到杭州“好又多”超市应聘未成怀恨在心,用电话拨打“110”声称要炸超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某犯罪事实清楚,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鉴于其有精神问题,依法从轻处罚。同样,今年2月23日,潘某、朱某和马某在给银川市南门广场的华联连锁店的电话中声称要炸毁连锁店。警方介入查处后,法院依法对三人判处以有期徒刑8年、7年、7年的刑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的解释,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以上所列举的例子,当属其中之一。接二连三的编造恐怖信息罪犯的出现,说明类似的“口无遮拦”已经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现象存在,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关注。
因“口无遮拦”而付出的沉重代价告诉我们,在法治日益完善的今天,说话的相对自由和宽泛的同时,也对说话的内容和形式提出了更多制约的要求。在法治时代,虽然每个人都拥有不可或缺的“话语权”,但并不代表你就有权利“口无遮拦”,倘若你没有根据、不负责任的“话语”侵害了公共利益,给社会及他人带来了恐慌,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现代社会,把“话语权”上升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每个人都有发表自己意见、释放自己声音的权利和机会。然而,这种权利得以保障的最起码前提,是不对社会、集体和他人造成任何的负面影响。而且,这种权利的范围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而不断出现新的问题,产生新的制约。比如,对于网络,很多人都以“在网上别人不知道你是一条狗”来进行调侃,但是,对于网络上的信息发布,现在已经不能为所欲为了,你在网络上的言行举止,一旦制造恐怖,危害社会,就难逃惩处。
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是进一步的人性化所带来的自由和宽容。但这种自由和宽容不是无边无际没有底线的,这种自由和宽容应该建立在严格遵守公序良俗和公共道德的基础之上,应该建立在对社会、对他人有贡献而非破坏和侵害的基础之上。如果把社会所倡导的“自由和宽容”理解为就是什么都能够说,什么都能够做的话,那就大错特错了。拨一个电话,编一条恐怖信息,以此来吓唬别人,难道自由社会就可以让你如此“自由”吗?要知道,自由社会首先是法治的社会,首先是有规则的社会,作为社会的人,一切行为都要在法律条规的约束和监督下进行,任何的“闯红灯”都将难逃法眼,哪怕这个违反并没有带来实质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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