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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培训制度之考察(2)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加拿大法官教育是在美国60年代兴起的法官教育的基础上,并在其影响和推动下进行的。加拿大国会为负责法官教育的联邦法官教育中心提供经费,培训法官及其他职员。在加拿大,确定法官教育的全部必修课通常有两种方法,一是对法院进行需求分析,二是对法官的职能和作用进行分析,然后确定进修科目。法官的第一个任务就是主持诉讼程序。法官必须按程序审理案件,有条不紊,庄严肃穆;法官的第二个职能就是依法裁定有关证据的动议,并且就本案适用法律指导陪审团。法官的基本职责就是听,审案结束时作出裁判。法官培训即围绕法官的职能进行。

  在大陆法系的法国,国立法官学校是司法部直属的数所司法职业学校之一,成立于1959年,实行多层次的办学方式,其中第一层次是培养未来的年轻法官,对象为法律专业毕业的学生,学制2年。第二层次学制为10个月,招收其他行业的在职人员,招考对象的年龄可适当放宽,学生毕业后从事司法工作。第三层次用于培训在职法官。在法国,每个已成为法官的人,在任职的前8年内,每年必须有15天时间在法官学校受训;8年后,可以自由选择受训。培训的教师配备很有特色,一部分教师为校长任命的教授、讲师,另一部分来自法官,此外还聘请一些工商界人士、国家官员兼任教师。但其主体由法官组成,他们来自法院,对法官业务熟悉,在此任教3、4年后再回到法院担任法官。这有利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在德国,法官培训分为四个阶段,不同阶段法官培训的目的及方式有所不同。第一阶段为大学教育,一般为5年,学生原则上可以自由选择学校。该阶段的目标是为了让学生尽可能按自己的意愿学习有关民法、刑法等基础知识,使其在未来的法律生活中有能力在合理的时间内理解任何新的法律领域或新的立法。另一个重要的目的是训练学生面对一个案件时分析案情,适用法律和寻找公正的解决途径的方法。第二阶段为实习(作为普通法学教育的一部分),该阶段的目标是通过两年的实习让参与者了解不同的法律职业,这是对所有成为法律专职人员的学生的一个共同要求。这种实习是由州司法部组织的,包括至少6个月的民庭庭审实践。在两年的实习过程中,实习生们需要逐渐熟悉刑庭、行政庭和那些隶属其他法律专业的法官的专业职责。第三阶段为见习法官。该阶段的培训在很大程度上是“工作中的培训”,其目标是使新手适应法官的具体工作。与实习生不同的是,见习法官必须履行与正式法官相同的职责并发挥同样的作用。因此,将见习法官和其他法官分在一组是很有益的做法,他可以熟悉审判长和其他陪审法官的所有司法实践并迅速和轻易的获得建议。除了这种工作中的培训,见习法官必须参加由司法部或法院组织的课程学习研讨班。第四阶段为针对所有法官(和检察官)的继续教育,其目的是为了让法官跟上时代的步伐,了解立法方面的新发展,并旁听与法官工作有关领域(例如政治学、社会学、经济、自然科学研究领域)的专家的讲课。至于继续教育的方式,法官可以自由选择。法官可以通过阅读上级法院的判决和专业法律期刊来自觉完成。每个法院都有一个法学图书馆,以及一些常见的法学杂志。法官是否阅读无人检查。此外,法官也可以通过参加德国法官学院培训中心以及各州政府特别为法官举办的继续教育活动。继续教育中所采用的方法仍然是授课与讨论,也进行分组讨论。尽管法官在继续教育上拥有的很大自由,但法官们还是要接受继续教育,密切关注法院的判决,阅读法学教授的论文。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第一,这是一个法官的道德问题,是法官的自知之明,同时也是法官的义务,尽管由于法官的特殊地位决定了这种义务不能被要求强制执行。第二,法官的判决可能被提起上诉,受到更高一级法院的法律审查,如果判决有误,该判决就会被上诉法院撤销,上诉法院在判决理由中会指出所犯的错误。每个人都不愿被指出自己的错误,尤其是在错误可能很容易避免时,更是如此。因此,每个法官都会尽力使判决不犯错误,并能经受得住上诉法院的审查,这就要求法官必须与法学研究的现实状况保持一致。第三,为晋升之需要,法官一般都注重进修学习。法院院长定期对法官的工作业绩做出鉴定,这对法官的晋升起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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