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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我国民事申请再审复查制度的思考(11)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2、复查程序。复查应由资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于复查是对生效裁判的审理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审理,以确定是否符合启动再审的条件,故该项工作较为复杂,同时复查又直接关系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障和生效裁判既判力的维护,因此应由业务精深、德行良好的法官以合议庭的形式进行审理,以保证审理活动的公正和再审程序启动的慎重。
3、限制调解程序的应用。民事诉讼是平等主体间的矛盾纠纷,调解是法定程序。在案件复查阶段,若当事人有执行和解的意思表示,在严格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且不侵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下,法院可以主持调解。但调解程序在民事申请再审复查程序中应少用,因为民事申请再审复查制度是在“依法纠错”思想指导下进行的,纠正原裁判存在的错误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不宜再由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原裁判要么正确、要么错误,法院调解的空间和余地小;法官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力争使双方当事人各退一步达成和解协议,有违司法效率的理念;经过民事申请再审复查调解结案的案件,原判决存在的错误也就不了了之,对相关办案责任人也就不予追究错案责任,法律的权威性受到质疑,削弱了当事人对法院的生效裁判的尊重,裁判文书的权威性得不到保障。
4、听证程序。听证是公正程序的核心内容,其本质含义在听取意见,故复查审理方式为有限听证制。它要求在个案处理中,给各方当事人获得或维护某种自身利益的均等机会,它遵循公开、公平的指导原则,要求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听取相关利益方的意见,以达到公开、公正的目的。复查听证改变了旧的将被申请人排斥在复查过程之外的模式,由合议庭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针对再审申请请求和理由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就是否存在提起再审的条件进行质证、辩论,并发表意见。通过听证,合议庭成员能直接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争议焦点明确,重点突出。一些案件可以即时评议当庭驳回,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通过当事人双方面对面的质证、辩论,法官在此基础上加大对当事人法制宣传,解释原判的依据,更有利于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
5、复查程序应规定明确、合理的期限。现在法律及司法解释对申诉复查案件的审查期限并没有明文规定,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规定。笔者认为,既然将复查程序作为一个正式的诉讼程序来对待,在制定相关规范时应当明确审理审查期限以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另一方面,复查案件不同一般一、二审案件,其矛盾比较突出,争议集中,为细致的做好复查审理工作、谨慎的提起再审程序,审查期限不应过短,应当规定审查期限为三个月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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