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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同居及其法律规范(7)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在中国古代,并没有“同性恋”这个称呼,而是使用更为隐讳的表达,例如“断袖”、“龙阳”和“余桃”。“断袖”是相传汉哀帝与董贤共寝,董贤压住了皇帝的袖子,皇帝不忍惊醒他,“断袖而起”。至于流传在春秋战国、汉代时期的等历史典故更是脍炙人口。史载龙阳君为魏王“拂枕席”,弥子瑕与卫灵公“分桃而食”,后代人于是就以“龙阳”、“余桃”、“断袖”、“男风”、“香火兄弟”、“龙阳癖”等来暗指同性恋现象。
现代中文口语中,常常使用“同志”来称呼同性恋者(源自香港)。此外还有粤语吸收的英文单词gay后的称谓“基”,用来指代同性恋。但是这个词语通常具有贬损意味。这种带有贬损意义的单词还有例如“玻璃”“兔子”等。
(二)同性恋的成因
关于同性恋的形成原因,生理学、心理学和社会学都做过大量的研究和探索。总观各种理论,可以将关于同性恋成因的说法归结为先天说与后天说两类。先天是指生理因素,如遗传基因、激素水平、大脑结构的影响等等;后天则指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 如童年环境、青春期经历以及造成所谓"境遇性同性恋"的环境因素等等。
对于同性恋形成的原因究竟是先天的还是后天的,至今没有定论。根据1992年美国精神病学调查,在508位应答者中,28%的精神病学家认为同性恋是一种不受环境影响形成的精神不正常病症; 但是72%的精神病学家则认为,同性恋的产生是因为生理因素造成的,如遗传、胎儿出世前荷尔蒙的发展,或者是前下丘脑间隙的核及大脑前连合构造差异等等不同的生理因素。波斯菲尔德在《性与文明》一书中指出:"在男女青少年性器官发育成熟前,均有强烈的同性恋倾向,当事人不一定能意识到,根据环境的不同,确定进一步的取向。青春期过后,同性恋倾向仍保留在人的性本能中,但在正常环境中,它或被压抑,或导向其他渠道。"卡伦的《性行为与同性恋》一书在考察了遗传学、生物学、心理学与社会心理学等诸方面的因素之后,得出如下结论:尚无充分理由说明遗传是产生同性恋的原因。但是胎儿期的因素,能够使一个人发生性倒错,进而形成同性恋倾向[1]。这是对于同性恋先天说的主要观点。
在同性恋成因的后天说即心理社会成因说中,存在着两大流派,一是精神分析学派的观点,一是行为学派的观点。
精神分析学派对于同性恋成因问题的研究是从弗洛伊德开始的,其核心论点是所谓“异性恋恐怖”说。他认为正是因为对异性的恐惧造成了之后性倾向的改变。童年缺少一个强有力的父亲,对于同性恋的形成是有影响的。弗洛伊德是如此解释俄狄浦斯情结(恋母情结)对同性恋形成的影响的:我们注意到,双亲的健在与还是很重要的。有利于性倒错的发展。"每一个我们所检视过的性倒错者,在他童年的最初岁月里,对女人(通常是母亲)都曾有过一段极强烈但短暂的'固置',其后,他们自己模拟了那个女人,而以自己为性对象。这就是说,他们根本上是自恋的,寻找与自己相似的年轻男人来爱,就有如他们的母亲爱他们那样。精神分析学家毕波的研究也表明,同性恋者的生活环境中,父亲对母亲常常是唯命是从的,母亲十分看不起父亲,动辄喝斥。他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即懦弱的父亲和专横的母亲是造成同性恋倾向的两个重要因素,懦弱无能的父亲使儿子无法得到一个适当的行为模范,母亲鼓励儿子的女性行为倾向,再加上不愉快的异性性经验,这些都可能导致同性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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