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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法治化的紧急状态制度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紧急状态是危及一个国家正常的宪法和法律秩序、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正在发生的或者是迫在眉睫的危险事态。如何在紧急状态时期始终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是衡量一个社会的法治化水平的标志。

  紧急状态制度的原则

  总结世界各国宪法关于紧急状态制度的立法经验,大致上确立了关于紧急状态制度的以下几项原则:

  1、合法性原则。

  紧急状态是涉及到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高度危险事态,为了迅速和有效地制止危险事态的蔓延,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秩序,国家机关,特别是国家行政机关必须采取紧急措施,来组织力量消除紧急事态,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此,国家机关仅仅依靠宪法赋予的在平常时期享有的权力是不足以应付紧急状态时期各种危机的需要的,必须在宪法上赋予国家机关一定的紧急权力。

  所谓紧急权力,就是国家机关在紧急状态时期可以依据特殊的法律程序、采取特殊的措施来组织各种力量迅速平息紧急危险事态,恢复社会秩序的国家权力。相对于国家机关可以依据紧急权力享有的平常时期的权力来说,紧急权力最大的特征就是国家机关可以依据紧急权力对公民的宪法和法律上的各项权利实施较平常时期更加严格的限制。由于国家机关在紧急状态时期可以行使紧急权力,并且紧急权力的行使会给公民的宪法和法律上的权利带来较大的限制,所以,从保护公民宪法和法律上的权利角度出发,就要求国家机关在行使紧急权力的时候必须要有宪法和法律上的依据,否则,就可能导致国家机关在紧急状态时期用紧急权力随意限制公民宪法和法律上的权利;或者是随意扩张本部门的紧急权力,破坏宪法所确定的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秩序。

  2、合理性原则。

  紧急状态的发生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和紧迫性,因此,围绕着消除紧急危险事态,国家机关行使紧急权力所采取的各项紧急措施必须要以有效地制止紧急危险事态,迅速恢复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为前提。国家机关采取的紧急措施也必须基于制止紧急危险事态的需要,针对不同的紧急状态有针对性地加以实施。对于那些不需要采取军事手段就可以制止的紧急危险事态应当尽量避免采取军事手段;对于那些使用一般应急手段无法有效控制紧急危险局势的,应当视情况及时、果断地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来迅速恢复社会秩序。所以,应当针对紧急状态的性质、程度在宪法和法律上设定不同性质的紧急权力和不同种类的紧急措施,提高国家机关行使紧急权力的效率。

  3、有效性原则。

  实施紧急状态通常会中止正常的宪法和法律秩序,限制公民宪法和法律上的权利,因此,紧急状态时期,国家机关行使紧急权力必须要具有明确的公共利益的目的。如果缺少明确的公共利益,那么,国家机关行使紧急权力就缺少必要的正当性基础。一般来说,实施紧急状态的公共利益的目的包括国家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基本的宪法和法律秩序、公共财产的安全、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等等。国家机关在紧急状态时期,基于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才能在行使紧急权力的过程中,对公民宪法和法律上的权利加以必要的限制。

  4、权利不可克减原则。

  在紧急状态时期,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家机关行使紧急权力可以限制公民宪法和法律上的权利,但是,这种限制必须正确地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不能以剥夺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为前提来实现公共利益。对此,各国宪法都明确规定了即便在紧急状态时期也不得中止的公民宪法和法律上的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人格、人身自由和尊严不受侵犯;不受非法驱逐和流放;公民资格不得取消;宗教信仰自由应得到尊重;语言使用权不受侵犯;个人生活和家庭生活得到尊重;允许思想自由;受教育的权利不受侵犯;不得有罪推定和两次审判同一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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