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小泉参拜判决看日本违宪审查制度的“附随性(3)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2、 第二个焦点:
根据是否进行了宪法判断这一标准,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因循最高院的宪法判例“法院没有权限在与具体案件相分离的情况下,对法律、命令等进行是否合宪的判决。”有9件未进行宪法判断;第二类,去年4月的福冈地方法院与今年9月的大阪高院(第二次判决),沿用津地镇祭和爱媛玉串料诉讼中最高院判决中的“目的、效果”[2]判断基准,判决小泉参拜违宪。
那么,导致 11个判决3大类型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呢?那就是日本违宪审查制的性质―――附随性。
[注释]
[1]分别于2001年8月13日、2002年4月21日、2003年1月14日,2004年1月1日、2005年10月17日,进行了参拜。
[2]判断国家与宗教的关系时,关注国家行为的目的(宗教性还是习俗性)与效果(是助长还是压制了某特定宗教)根据社会通行的理念,如果没有超越政教分离原则,则肯认之的一种法律论。现在有关政教分离的裁判多根据这一基准作出。
王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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