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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宪法的救济法特征(6)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中国的社会实践和法律实践证明宪法应该是救济法。“现今我国宪法权利受侵害而得不到救济的现象比较严重。这表现在:(1)法律侵犯公民权利。前文提及的”讼师案“中,律师法与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发生冲突,适用法律不同,案件结果不同,而适用哪个法律似乎都有道理,这其中必然有一部法律不符和宪法,从而使当事人的宪法权利置于危险之中。(2)行政法规侵权。例如,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及1979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不但与《行政处罚法》中关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的规定相抵触,而且与《立法法》中关于限制人身自由的限制措施与处罚只能通过法律设定的规定相违背,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规定依然生效。这种显然违背宪法所规定的效力等级的规定必然侵害宪法权利。(3)地方性法规侵权。例如,西安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并实施的《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规定,对无合法证件、无正当生活来源、无固定居所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会同民政部门收容遣送;对拒绝办理暂住证,经教育仍不改者,也将予以遣送。显然,收容遣送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依据《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西安市人大常委会是无权设定此种处罚的。再者,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迁徙自由,也不意味着地方性法规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可以限制。(4)地方规章侵权。例如,甘肃省政府制定的《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废止)严重违背投标招标法。呼和浩特市政府1990年发布的《关于禁止痴呆傻人生育的规定》严重违背宪法。(5)公共权力侵权。例如上文提到的高中分流案。另外,铁道部不允许民办院校在校学生假期买半票的规定,这显然侵犯了宪法所规定的平等权。

  上述列举只是宪法权利被侵害现象的冰山一角,如果长此下去,必然危及人民对现行秩序的信心,因此,宪法救济迫在眉睫。“[胡锦光任端平《论宪法救济》载《中国宪政网》]

  孙志刚的悲剧再次证明宪法救济的必要性。27岁的湖北省武汉市人孙志刚,受聘于广州达奇服装有限公司。今年3月17日晚10时许,孙志刚因未携带任何证件,在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大街被执行统一清查任务的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带回询问,随后被错误地作为“三无”(无身份证、暂住证、务工证)人员,依据1982年国务院发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送至天河区公安分局收容待遣所转送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20日凌晨1时13分至30分期间,孙志刚遭同房间的8名被收治人员殴打,20日上午因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中国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认为,公民要求司法救济权利的呼声越来越高了。而现在公民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于抽象行政行为违法问题还是解决不了,收容制度的审查就是一个抽象行政行为。如果没有一个最终的司法救济渠道,公民合法人身权利被侵犯后的救济就会削弱。对于违宪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审查是一个层次,高一步上升到宪法委员会,更高一层涉及到宪法法院。

  “从最低层次,到将来走向中层次,再走向更高层次,中国最终要解决这个问题的。”江平教授说。

  走向统一的欧盟将成为世界重要的一极。其法律动向格外引人注目,特别是欧盟宪法。2002年2月28日,欧洲制宪会议(The Convention on the Future of Europe)在布鲁塞尔开幕,目的是要为一体化的欧洲提供一个宪法性条约(a Constitutional treaty)。2002年10月28日,该委员会提出了一个宪法条约草案,按照计划,欧盟宪法将于2004年最后出台。从欧盟的官方网站可以浏览到正在制定和讨论着的欧洲宪法,归根到底是关于统治机构和权利法案问题。就欧盟的现状而言,其已经有了两个人权保障系统:一个是欧洲委员会的欧洲人权公约和欧洲社会宪章的。另一个欧洲法院通过判决案例建立的,作为欧盟法的基本原则写入“欧共体条约”和“欧盟条约”之中的人权条款。两个体系以前者为主。欧洲宪法体现了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目前草案是以专编的方式规定的,即第二编“基本权利和欧盟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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