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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审判公开原则的再探讨(2)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关于审判公开的程度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审判实践中,对于审判公开,法官大多机械地依照现有的法律规定来操作:1.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定期宣判的案件,也应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开庭审理和宣判时,允许公众旁听,允许新闻媒介采访、报道。2.凡法律规定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除了休庭评议之外,其他的审判环节一律公开;凡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所有审判程序一律不公开。笔者认为,审判公开的程度,涉及审判过程的每一个环节,要把握好这个“度”,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1.灵活掌握审判环节的公开或不公开。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对于哪个环节应公开,哪个环节不应公开,或是公开的内容是什么,尽管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但在具体操作时,法官完全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前提下,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灵活掌握。也可以参照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借鉴其好的做法。如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第六条规定,在一切刑事案件中,被告享有被公开审判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权利是给予被告的而不是公众的。换句话说,如果被告放弃这一权利,而法官认为审判应该闭庭进行,那么公众没有权利要求法庭必须让审判对公众开放。如果公开审判不仅不会促进,反而会损害司法公正,那么法官可以全部闭庭或者禁止某一部分人旁听。我们不妨作这样的尝试:在某些案件的审判中,如果遇到涉及个人的隐私时,法庭可以宣布暂时禁止公众旁听,等这一环节审理完毕再恢复公开;或是证人出庭作证时,为了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法庭也可以作出暂时不公开审理由或禁止某一部分人旁听的决定,待证人作证完毕时再重新对公众开放,等等。同样,在审理一些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过程中,如果被告人要求公开某个环节或法庭认为某个环节公开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也可以公开这个环节的审判。这样的做法,笔者以为,不仅没有违反法律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而且更能体现审判公开的程序正义,促使法官改变执法观念,更好地维护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在今后的立法中予以明确。2.全面公开法庭审判过程的实质内容。(1)庭审过程公开。即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辩论及法庭的认证都应在法庭上展示;(2)宣判公开。如前面介绍的宣判时仅宣读裁判文书是不够的,应将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证据,下判的理由、法律依据以及裁判结果向社会公开。

  三、违反审判公开原则的法律责任及后果

  公开审判是国家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人民群众作为国家的主人,当然有权利对司法工作进行了解、监督,这种权利的充分行使,是一个国家民主与法制健全与否的重要标志。从这个意义上说,实行审判公开,就是要将法官的全部审判活动置于社会监督之下,最大限度地体现审判活动的公开性,避免关门办案、神秘办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把审判公开作为一项重要原则加以确认,第152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和适用审判公开原则的例外情形,第191条还规定了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违反刑诉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中对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问题也作了具体的解释。这无疑为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贯彻执行审判公开原则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有力的法律保障。但笔者以为,对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违反审判公开原则的法律规定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从审判实践看,执行审判公开原则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没有公开审理。按照刑诉法第191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规定》的解释理解,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应当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没有公开审理,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时由于没有公开审理,应当发回重审。也就是说,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二审还可以以发回重审的方式进行补救。另一方面是不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而这种失误无法补救。如有关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商业秘密等案件,属于不应公开审理的,由于审判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其他原因,对这些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实际上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害?熡行┦蔷?神的,有些是物质的?牐?对于出现这样的问题应如何补救,没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也没有相关违反审判公开原则承担责任的规定。有些国家在审理案件时出现程序上的问题使案件发生误审,要解散陪审团重新进行审理,如果是违反程序收集的证据有可能不得进入司法程序或者被弹劾,也会影响到被告人可能会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在我国,审判人员违反了审判公开原则,除审判人员不承担责任,对被侵犯了权益的当事人也没有任何形式上的致歉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笔者建议,立法部门应以出台“办法”或其他的方式规定追究违反审判公开原则的具体责任人员应负的法律责任。对审理案件中因违反审判公开原则出现程序上的瑕疵,可根据造成的影响以及损失的大小,考虑对被告人在量刑时作适当补偿。也即对审判过程中因程序上的失误造成的损失公平承担责任和后果。这样,不仅进一步提高了审判公开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而且对切实增强审判人员的办案责任心,树立程序正义的新理念,确保审判公开原则的全面贯彻执行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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