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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领会修宪精神推动刑事法治进步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而修改宪法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大事。通过修宪,将实践中取得并被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重要认识和基本经验写入宪法,不仅是全党全国人民共同意愿及时的、全面的反映,而且也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的法律体现,因而修宪的意义十分重大。将修宪的基本精神贯彻到国家政治生活和法治建设中去,是今后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刑事法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制度和公民的基本人权息息相关。如何在刑事法治建设中贯彻修宪的精神,对于刑事法治的进步与完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刑事法治中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入宪,在我国宪政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此次宪法修改,无论是序言中对基本指导思想的重新阐述,还是对基本经济制度的调整,乃至在宪法中确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都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充分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宪政意义,必然要在刑事法治建设中予以贯彻。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第二条都鲜明地提出了各自的任务,其最终目的都是要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思想源泉之一,是中国未来发展方向的基本指导思想。在刑事法律中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神实质,是实现其任务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刑事法治发展的客观需要。

  在刑事法治中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首先就要对我国现行的刑事政策进行适度调整。即以是否能够体现先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是否能够体现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需要,是否能够体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需要,作为制定刑事政策的主要标准,这也是今后刑事立法、司法、执行等方面应当坚持的原则。在刑事法治中体现先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就是要对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市场经济主体予以平等保护,清除刑事法制中计划经济的残余,充分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对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要予以坚决惩治,保护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健康发展;在刑事法治中体现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需要,就是要以人类的先进文化作为刑事法治的伦理根基,剔除刑事法运作过程中野蛮、非人道的做法,积极借鉴世界上的先进法律文化,并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华部分相结合,建立符合中国国情和未来发展需要的优良的刑事法治文化;在刑事法治中体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需要,就是要在刑事立法、司法、执行等方面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切实发挥刑事法治的人权保护和保障机能,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定、团结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充分发挥刑事法治的人权保护功能

  作为国家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法治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基本人权:一方面通过惩罚犯罪来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另一方面维护犯罪人的基本权益,使其所受到的惩罚与其犯罪行为相当,保证其不受到不公正的惩罚,并通过刑罚的执行来感化和改造犯罪人,使其重新回归社会。因而刑事法律既是“善良公民的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宪章”。此次修宪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在宪法第三十三条加上一款,“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最大限度地实现人的价值,因而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法治应当是最为尊重人权、最有力保护人权的。但是,由于诸多原因,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在人权领域还存在一些问题。由于刑事法治与基本人权的保护关系密切,因而在刑事法治实践中存在的保障人权不力的现象尤其引人关注,诸如刑讯逼供,体罚、虐待被监管人,超期羁押,非法限制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现象的发生,都使刑事法治的人权保护机能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刑事法治的进步与完善。因此,如何在刑事法治实践中充分尊重和保护人权,不仅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厉行宪政、贯彻宪法基本原则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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