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宪法论文 >
中国宪法改革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2)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中国宪法改革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①②③④⑤⑥作为一种分析方法,“革命宪法”、“改革宪法”和“宪政宪法”的类型划分对于非西方宪法有较强的解释力。相关研究参见亚什。凯《第三世界国家的国家理论和宪政主义研究》,载宪法比较研究课题组编译《宪法比较研究文集》,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韩大元《亚洲立宪主义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郝铁川、童之伟、韩大元、马岭等关于“良性违宪”的讨论(参见马岭《当代大学生宪政观念管窥》,载《法商研究》2002年第2期);以及陈端洪为“改革宪法”的辩说(《由富强到自由:中国宪法的价值取向与司法化的可能性》,《法制日报》2002年12月5日)。学界关于人治与法治、法律本质、民主与法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问题的讨论,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参见《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出版社,1981年);《法治与人治问题讨论集》(群众出版社,1981年);《宪法论文集》、《宪法论文集》(续编)(群众出版社,1982年)。“主张放在前面的是突出国家权利属于人民,先有公民的权利,才有国家的权利”(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政治组编《中国宪法精释》,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第51页)。反对两院制的理由,参见潘念之《有关修改宪法的几点意见》,载《民主与法制》1981年第4期;董成美《试论现行宪法如何修改的几个问题》,载《民主与法制》1982年第2期。反对政协设为两院之一的理由,参见肖蔚云《我国现行宪法的诞生》(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第34—36页。不采纳两院制的理由,参见张友渔《宪政论丛》下册(群众出版社,1986年)第118—119页。如,许崇德:《修改宪法十议》,《民主与法制》1981年第3期,第8—9页。彭真在1981年7月给中央的报告中提出,1978年宪法失之过于简单,不如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好。应按中央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的精神修改宪法。有关解释参见张友渔《学习新宪法》(天津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21—22页。

  加强法制,意味着中国宪法在经历了1975年和1978年的曲折后开始从“革命宪法”向“改革宪法”转变。现在,我们又到了一个新的历史关口,应高瞻远瞩,继续推进宪法改革,逐步完成从“改革宪法”向“宪政宪法”的历史性转变。作为根本法,宪法乃世之经纬,国之重器,百法之首,法治之要,既不可僵化不变,也不可轻言变易。应当从实际出发,调整和改变“改革宪法”的思维定式,对宪政的理论和制度洞幽究微,对各类修宪建议慎之又慎。这里提出几个相关的理论问题并做初步的探讨。一、宪法之上有没有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一切法律所由产生的“母法”。在此意义上,国家的一切法律须以宪法为据,居于宪法之下,不得与宪法相违,宪法之上不该再有任何法律。不过,这只是从实在法体系的意义上讲的。宪法非凭空而来,也非永久不变。立法者能运用法定权力、通过法定程序来制定规则,也能同样合法地改变规则。显然,论证制宪、修宪的正当性、合法性,不能仅仅诉诸包括宪法在内的国家法律本身。宪法既不以任何一部现行法律为母体,也不以任何一个组织或个人为母体,那么,宪法所由产生和变化的根据是什么呢?通常认为,社会变化了,如经济体制和社会关系发生了变化,法律就要变化。其实,不是所有的社会变化都能够并且应当导致法律的变化。法律究竟应当怎样回应社会变化,又应当对什么样的社会变化置之不理甚至加以遏制,是值得认真思考的。古人说,法随世转时移,与时俱变;又说,法为万世不易之则,行之久远,不随时改变①。这两种看似矛盾的主张都含有关于立法根据的预设。问题在于,法律要与时俱进,这要因应的“时”是什么?法律要行之久远,这支配“久远”的要素又是什么呢?有人会说,社会变化是通过多数人的意志反映到立法,只要通过民主程序集中多数人的意见,制定和修改法律就有了权威的根据。可是,多数人拥护,并不能证明多数人意见必然是正确、明智的;多数人参与,并不能自动保证立法顺应时代,精邃隽永。如何保证多数人不犯错误呢?因此,我们要认真研究法之为法、宪法之为宪法的根据。这个根据,便是古人所说的“道”。答案不应仅从关于法律效力的技术角度来获得②,还应更多地从关于价值原则的哲学角度来找寻。宪法之为根本法,乃是因为它体现一种能够作为最高权威来源的根本法则。根本法则之有最高权威,乃是因为它体现基本价值。这种基本价值的核心,不仅是人本的,即一切为了人,为了一切人,而且是自由的,即维护人的尊严和福祉。这一基本价值也是普遍道德。根本法则是普遍道德的抽象形式,并因此成为普遍规范③。正是由于在如此深邃而宽泛的意义上体现人本和自由这一基本的道德价值,根本法则才获得广泛认同,普遍适用,且历久弥新,指引总是有时效的可变的实在法。作为一种旨在解决政治秩序问题的基本制度,宪法是在人类不断认识和运用根本法则的过程中,历史地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只是为了在人类政治生活中更好地体。6.中国社会科学 2003年第2期①②③这里的根本法则类似于哈贝马斯说的基于原则即“元规范”的道德,它是一种只承认普遍规范的系统。参见哈贝马斯《合法性危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12页。凯尔森把宪法看作高级规范,但他的解释是“纯粹法学”式的:每个层级规范的效力来自较高层级的规范,所有规范的效力来自于一个基本规范,即宪法;宪法之有效,因为它是“最后的预定”:“只有依靠这一假定,被宪法授予创造规范权力的那些人的宣告才是有拘束力的规范。”参见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130—131、141—143页。如,“夫权衡规矩,一定而不易,不为秦、楚变节,不为胡、越改容,常一而不邪,方行而不流,一日刑(型)之,万世传之,而以无为为之。”(《淮南子。主术训》)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