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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宪前瞻:对标准宪法产品的追寻及国产延迟考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一、标准宪法时代

  现代宪法是现代社会的存在。虽然有雅典城邦宪法一说,但彼宪法非现代的此宪法,名同实不同。这就如同中国古代有牛车,牛车亦车,但它的确不是现代“车”。现代宪法出现,一个潜在的社会承认是,人们都承认和接受在保全必要自然权利基础上,过一种有组织的社会生活,建立分权制衡的政府。这种有组织社会生活的目的,在于处理社会公共事务,提供个体在社会中的自由与安全。因此, 通过宪法承认政府的必要性,是现代宪法包含着的潜在社会承认。这就意味着,人们极可能跨过“无宪时代”,进入一种新社会,即“有宪社会”。

  自从美国宪法首创成文宪法的先例以来,成文宪法的制作,成为法律生产中的流行产品。由于成文宪法的设计和仿制大量增加,宪法的制作活动,愈来愈带上了“技术化”的色彩,宪法制作本身走上了“技术化”道路。与此适应,应运而生的是一批“宪法制作专家”、“立宪工程师”,开始在世界范围内活动。上世纪80年代末,波士顿大学法学院塞德曼教授,在北大法学院讲授法律社会学时,就透露自己帮助纳米比亚制定宪法的经历。现在,我们摆脱萨斯恐惧的眼光,也可以依稀见到伊拉克,欲开动马力,拟在“外国专家”帮助下,进行宪法的生产活动。

  宪法生产的技术化,反映出现代大生产社会产品制作标准化的趋势。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现代社会大生产中的相互借鉴和模仿,映证了社会原体仿习原理。然而,制度产品的标准化,并不是国际政治强权作用的结果,世界上还没有一种政治力量,非要各国制作“标准法律”不可。我们可以认为,这种法律产品标准化的努力,是各国的自动选择,是追求优化法律产品的结果。

  现在,人们都纷纷研究宪法的机理,认识到宪法是限制公权的法律产品,是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产品。一些既成定式,已经成为宪法制作中的“标件”,如“(x公权机构)+不得(y)”, “(x公权机构)+应当(z )”:“(公民x权利)+不得(y )”等。这些宪法规范的产品标件,获得世界各大生产社会人民普遍采购。甚至,由于宪法制作的标件化,宪法的文本美化、加魅化(与“祛魅”相反),特色政体构件和社会公器的配置,最多仅仅是见缝插针,略施小技。人们普遍认识到,如果宪法不是标件的组合,仅仅是充斥着加魅装饰,这样的所谓的宪法产品,使用起来极不可靠,一定会暴露产品设计中的弊端;消费它的社会人民将会感到如白化了银子,购买的是一个摆设似的大废物。毫无疑问的是,这种玩物性产品,是现代社会中最大的政治玩具,是“无宪社会”销售的“强生牌”或“人民牌”奶嘴宪法。

  吾把宪法视为一种可以通过动力机制运转的东西。鉴于它通常被设计为公民权利的保护装置,为提高其性能,将其定位为一种位居我们常人生活之上的装置;由于它要监护一国公民权利,吾将宪法视为一种仅次于自然神的飞翔之物,与天使为伍。盖因此物,系由人造,因此我将此物,仍然定位为一种凡物,一种通行法律产品,而不是因它将与天使为伍,便轻易将其神化,追寄超验之维,进而将制作和完善宪法产品的“工程师”,也不恰当地神化。查尔斯。A.比尔德的宪法学研究表明,人类第一部现代成文宪法美国宪法的制宪代表中,公债利益集团代表、从事土地投机的动产利益集团代表,生息动产利益集团代表、工商行业的动产利益集团代表、奴隶主利益集团代表,充斥着制宪代表的行伍,他们在世俗社会的眼光下,难道都是天使般的人物?

  鉴于宪法是监护人类生活的法律产品,是给公民生活带来安全和自由的法律,是有效组织社会的法律,它必然需要飞翔在我们的生活之上,是“飞得起来的法律”。当它停留在法律制度的生态园中之时,或许真有宪法学者王磊所云的“香气”。这个法律产品的标准化制作,因此在制作技术上,就会考虑如下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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