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修宪与“三个代表”入宪(2)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最后,就“三个代表”入宪的可行性来说,“三个代表”也还不具备入宪的可行性。从“三个代表”的提出及其实践来看,“三个代表”还没有发展成为一个成熟的理论体系。不少人主张“三个代表”入宪,很大程度上是受了邓小平理论入宪的影响,认为二者同为党的指导思想,理应共同为宪法所确认。殊不知,“三个代表”思想入宪与邓小平理论入宪所面临的条件是不同的。首先,邓小平理论从其提出到最终完善历经十余年的时间,走过了一个有点到面、由部分到体系的逐步完善的长期发展过程,它的入宪是在该理论发展成熟并已经成为一个完善的理论体系且经过了实践的充分检验之后才进行的;而“三个代表”的提出则是最近几年内的事,其内容体系还不是很成熟,也还没有在实践中充分运作和检验,将“三个代表”入宪很可能会产生一些理论上难以澄清的问题。其次,邓小平理论不仅是我党治党的科学理论,也是我党治国的重要思想;而“三个代表”思想尽管也含有治国的内容,但就总体上来说,它基本上还是一种治党的理论。治国理论宜由法律尤其是宪法来加以保障,而治党理论则只宜由《党章》来加以认可。可见,在我国宪法中载入“三个代表”也不具备可行性。
综上,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应具有适应性和相对的稳定性。当前,在我国现行宪法还能够适应调整现实社会关系的需要也就是还有足够适应性的情况下,保持其相对稳定性以维护权威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内在基本要求。而在“三个代表”思想主要还是一种治党思想且其理论体系尚未完全成熟的情况下,修改宪法,将“三个代表”入宪在理论上也缺乏可行性。为此,需要我们把握宪政的真正内涵与宪法的基本要求,慎言修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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