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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司法化漫谈(2)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最高法院对审理齐玉芩案的《批复》意义固然重大,但它毕竟是最高法院对地方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个案的司法解释,我们国家距离建立、拥有类似于世界法治国家比较完善的宪政制度还相当遥远。但《批复》无疑为我国的立法界、司法界以及理论界提出了众多的课题,并进行相应的制度创新提供了非常有利的契机。

  首先,应利用这一契机,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设计了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机制,其中规定了有关国家机关和公民、社会组织在认为法规、规章与法律抵触时,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或建议。但《立法法》实施至今,却鲜有机关或个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违宪的法规、规章进行审查的申请。所以解决法律冲突的方向和途径就在于司法化。第一,要设立违宪审查机构,当前世界各国对此机构的设置可分为四类,即由立法机构负责违宪审查、由司法机关负责违宪审查、由专门的政治机关负责违宪审查、由宪法法院负责违宪审查。目前我国理论界较偏向于在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违宪审查委员会,负责对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违宪审查。但若从“分权理论”和权力制衡的要求考虑,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此种模式却有所不妥。因为,如果由全国人大的下设机构负责违宪审查,对于立法方面的审查必然有“自己监督自己”之嫌。若由司法机关进行违宪审查,根据我国现有的立法模式,最高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也是“创建法律”的行为,同样也有上述弊端。由专门的政治机关负责违宪审查与我国的政治体制相悖,更难以施行。因此,可以借鉴目前现代法治国家较为普遍采用的设立宪法法院专司违宪审查的模式,该机构超脱、独立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其它司法机关,由其专门负责对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违宪案件的审查和审理。第二,严格规范宪法法院的职权,可参照有关国家的做法,宪法法院的法官由立法机关即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同时,对于宪法法院的法官,在人数、任职、任期、薪俸、退休、考核、转调、升迁等方面,应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给予更加优厚的待遇和保障。其职权通常包括:解释法律、裁决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纷争、审查各种法律法规和法令规章的合宪性,审理或监督审理高级官员的案件、审查公民提起的宪法诉讼案件等。第三,规范违宪审查程序,对于违宪的标准、违宪主体、违宪案件的管辖、违宪责任等应予以明确规定。

  其次,在目前违宪机构尚未建立起来之前,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判例法”。我国属成文法国家,但是,面对现实中存在的,诸如限制妇女就业等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最高法院可以采用批复的形式,积极推动宪法的司法化,强化宪法的可诉性,以诉讼的形式激活宪法文本,扩大司法对公民的保护领域,通过个案来宣传推动,此举不失为权宜之计。对齐玉苓案的判决结果及最高法院的《批复》就是一个完整的典型“宪法判例”,它本身就是一种法律规范,今后法官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如果符合条件,就要援用该判例作为判决的依据。对此类判例,最高法院在特定的媒体或以特定的方式公布,以此形成完整的体系,作为违宪审查和宪法诉讼案件的处理依据。

  其三,立法机关加强立法,促进宪法权利的司法化。在建立宪政制度之前,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因具有原则性而没有具体的惩罚性或仅具弱强制性,所以,它对保护公民的权利是存在有缺陷的。当前,使宪法走下“神坛”,最有效的办法之一,就是充分发挥立法机关的作用,将宪法权利具体化,使其在相应的部门法中得以体现,突出宪法权利的强制性及违宪制裁功能。

  总之,最高法院的《批复》及“宪法第一案”的审理,为我国的“宪法司法化”创造了良好的开端,可以说,我国公民寻求宪法基本权利司法救济的障碍已经被清除,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将逐步、全面地转化为宪政的现实。但是,在我国应建立什么样的宪政制度,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未来的路还很长,改革的进程任重而道远,尚需要各界付出艰辛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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