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宪法论文 >
“吊带裙”与公民自由权利(2)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近代以降,法律与道德开始分道扬镳,立法者与法学理论家们开始注意到社会上哪些问题通过法律来解决,哪些问题通过道德来调节。开始用辨证的眼光看世界了,不唯法律论,也不唯道德论。但是并不是说法律与道德是井水不犯河水没有任何的瓜葛了,有一些最基本的道德(通常是人安身立命之本)进入法律比如民法里面的诚实信用原则,家庭婚姻法里面的赡养父母的规定等。但是对一些比较高的道德要求,则法律不做要求,比如见死不救,道德舆论可以把见死不救之人批判得一塌糊涂,但是法律对他的行为冷冰冰的不做任何评价。我们再回到“吊带裙”案例上,法官可能是因为该女子穿着轻佻,不符合法庭威严的气氛,所以才做出把她赶出法庭的决定,按照常人的理解法官的行为也无可厚非,或许许多人还要拍手称快呢!但是在法律人的眼里,这是不折不扣的侵犯公民自由权利的行为。众所周知现在的法律没有哪一条规定了人们穿着必须具备了什么形式,法律不是上帝,不是万能的,所以法律十分明智的回避这个问题,把它留给道德来解决。道德看似是无形的,但是有时候会迸发出比法律更大的力量,比如一个人在人来人往的大街上赤身裸体,法律不会制裁他,但是他身边的人恐怕会做出某些行为对他表示不满、鄙夷、费解、或者嘲笑吧。人们会记住他并作为茶余饭后的谈资。这对于一个正常人也算是精神打击吧!在现代社会法律对违反道德和非理性的行为已经做袖手旁观的姿态,但是这些行为的做出也一定要付出代价。我们这位广州的法官可能是忘记了自己的身份,以一个常人的心态对一些行为做出了道德上的评价,但是现实是他是一名法官,他的每一句话(在法庭上)都要与法有据,而不能超越法律管自己职权之外的任何事情,因为,要知道调整人行为除了法律之外还有别的工具,唯法律论,用法律惩罚道德层面的行为,不但是违法,不符合法治精神,而且还会带来恶劣的后果,这等于在一个大坝上开一个小口,口子虽小,但终究有一天会变成滔滔的洪水去淹没公民的自由与权利。

  二、 法律未禁止之外是什么?

  相信每一位学习法律的同仁都能回答这个问题。这也是个涉及法律的核心问题和法律理念问题。我认为法律终极目的是为了人的幸福,但是人要幸福就必须要有自由,保护公民追求自由和享用自由权利是法律的一个直接目的。现代法律应该成为人民自由的圣经,其实,人对于自由的看重重于生命,所以有“不自由,毋宁死”豪迈之语。在西方有这样的故事,讲的是一个小孩逮了一只幼鸟,然后装在笼子里,等到第二天老鸟发现幼鸟在笼子里,就衔来食物喂它,这名小孩非常高兴,他以为以后不用自己操心,幼鸟可以茁壮成长,可是第三天他发现幼鸟死了,他终于明白了老鸟看幼鸟失去自由,所以用毒药把小鸟毒死。读罢这样的故事确实是一种震撼,这是“不自由,毋宁死”最好写照。在法律的内部存在大量的自由与权利,在法律的规定之外照样蕴藏着丰富的自由,只要你行使这些自由的时候不妨碍别人的自由,你就是自由的。但是你的这些自由是极其脆弱的,很容易受到来自国家机关的干涉,以一个人之力对抗强大的政权,无异于以卵击石。所以法律又有一种理念,国家机关不能行使法律授权以外的权利。按说这样可以万无一失了,但是现实的情况却是不容乐观,联想以前的“黄碟”案,看看现在的“吊带裙”风波,我们的国家机关仍然肆无忌惮的侵犯公民自由权利。每个人都有选择穿不穿衣服,穿什么衣服,如何穿衣服的自由,这是一个民主法治社会最基本自由,衣着的多元化也昭示着社会变迁的多元化,这是符合社会发展潮流的,但是就这些我们的人民法官居然以道德法官姿态把这名穿吊带裙的女子赶出法庭,这实在是我们法治社会的悲哀。当他威严发出命令时,他忘记了这些法律的精神与理念或者说不屑执行这些法律精神与理念。这是十分危险的举动。当国家机关可以在没有法律依据以各种冠冕堂皇的理由侵犯公民自由权利的时候,我们的法治的理念和法治理想统统的被埋葬了。连法律未禁止的公民的自由都不能保护,谈任何的法治理想都是奢望。值得注意的是这次侵犯公民自由权利不是行政机关,不是立法机关,而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这更是让人寻味了。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