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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宪政与正义问题的思考(3)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这样一来,政治正义问题就变成了法治还是人治的问题,否定性自由认为只有法治才是自由的保障,而法律,特别是宪法,虽然是由议会代表全体公民制定的,但法律还有更高的价值基础,那就是超验的正义,法律正义与超验正义在价值的终极处是相关的。而肯定性自由则认为人治才是自由的保障,法律是完全由人创建的,用卢梭的话来说,法律不过是公意的体现,是人民的普遍意志,它从人民中来,并由人民来掌握。我们不得不清醒地看到,社会的政治和法律制度在肯定性自由的凯旋中很有可能落入到人治,特别是专制的魔掌。与肯定性自由相反,否定性自由的弱势逻辑认为,个人不论在任何时候,在任何情况下都只能是目的,不能是手段,部分之和永远要小于部分,这样一来,正义作为政治和法律制度的价值根基,它的立足点就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都直接地与个人相关,都体现着对于个人的关怀,都从价值上支撑着个人的基本权利,承认和保障他的生命、自由、人格和尊严。法律正义与超验正义在维护和保障个人权利方面具有着内在的一致性,这一点突出表现在宪政的司法制度上,法院审判的中立性、程序性、公正性,法官对于正义天平的执掌,这些无不与超验正义相关,正是由于司法的正义性,才使得宪政的法律制度呈现出超验之维,超验正义支撑着法律对于个人权利的保障。如此看来,个人的正义由于弱势的逻辑前提,便具有了超验的意义。

  宪政所要实现的政治目的和法律正义并不是强势的逻辑,也不标榜终极的人类理想,或在地上建立圆满的天国,近现代宪政的价值指向与这种强势的理想主义政治相反,它追求的只是保障每一单个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不受侵犯,所以,它的最终落脚点是每一个个人的权利保障。看上去,宪政的这一目的并不主动,也不积极,更不崇高,但是,恰恰这种弱势的逻辑反而使得宪政的价值具有了实质性的意义。宪政的这一消极目的,并不是经由政府通过实施行政权力来动员全社会去实现的,相反,宪政恰恰是限制政府的行政权力,约束它对全社会的动员,并将人权保障的宪政目标交给了司法机关,通过法院来实现。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一实现也并不是积极主动的,而是消极的和个别性的,也就是说法院所能做的只是给予每一个权利受到侵犯的人以司法救济,通过司法救济来实现个别公正,从而保障每一个当事人的基本权利,这不但是司法的正义之所在,也是宪政正义之所在。宪政作为一种在人类政治史中产生了重大影响的政治制度,它仅仅只是为任何一个侵权案件提供合法的司法救济,从而达到诉讼当事人的个别公正,这在某些人眼中,与那些企图实现诸如共产主义和人间天堂等伟大的社会政治理想相比,是多么得微不足道,而这恰恰是宪政的最终目的,――弱势的正义逻辑本来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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