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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体制与我国宪法价值(4)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其三,文化自主有利于平衡谋求经济增长的过度自由造成的进步危机,兼顾平等与自由之间的冲突和进一步发展,有益于社会团结,但必须防止对人权保障形成副作用。

  实践表明,经济全球化在加重普遍主义倾向的同时,希望保持本国独特的文化认同是很多国家的共同愿望。1998年,针对哈贝马斯提出的面临经济全球化的冲击,建立在“领土主权原则”之上的民族国家可能会受到摧毁的观点,德国总理施罗德指出,即使民族国家在全球化浪潮中走向没落和消亡的话,有一个因素是不会发生变化的,这就是各个民族的文化习性和文化认同。他认为,德国作为一个民族国家,其最大的特征是一个建立在独特的文化认同基础上的民族国家,他反对那些将“领土主权原则”作为界定民族国家的惟一依据,认为德国民族首先是一个文化民族,其次才是一个政治民族,并认为20世纪90年代的德国统一大业帮助重新树立了德国人的认同和民族自信心。(注:参见曹卫东著:《在权力与话语之间》,载《读书》2000年第1期,第14、15页。)

  自由贸易体系客观上产生的文化普遍主义趋势及跨国立场和价值观,对很多传统国家那些维护集体认同的文化形成了冲击。我国也不例外。由于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在否定资本主义的基础之上,这一否定也表现为对西方文化价值的失落的反思上。可以这样认识,我国现行宪法中精神文明的规定,是试图平衡经济生活的全球性与基于中华文明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文化之间的冲突的尝试。现行宪法序言中阐明我国的建设目标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第24条规定的“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和法制教育……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第24条第2款规定的“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和共产主义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等规定,就是力图在经济繁荣、政治民主过程中保持文化上的独立与自主,并矫正西方文化的负面效应。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在我国有其深厚的文化渊源和现实基础,并对自由贸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价值冲突具有包容力。独特的地理环境、生产方式、人文价值和历史传统,决定了我国接受普遍性价值过程的特殊性和文化上的地域性,也决定了我国在开放经济自由、加强人权保障过程中依然强调民族忠诚和集体认同。这一特殊的文化价值在新时期突出体现为宪法对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国际主义和共产主义这一精神文明的规定,是我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对自由、民主、平等、文明等一系列冲突性价值的宪法选择和安排。的确可以这样说,正是由于意识到经济增长和民主、自由及与社会团结之间的冲突,今天看来,精神文明宪法规定的意义及其价值怎样估价都不算过分。目前,针对经济全球化和自由贸易体系扩张造成的“后民族格局”(哈贝马斯语),哈贝马斯认为,在实现民族国家转型的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和发挥文化认同,特别是政治文化认同在全球化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实现文化包容和文化融合。(注:参见曹卫东著:《在权力与话语之间》,载《读书》2000年第1期,第13页。)尽管强调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国际主义和共产主义一定意义上与追求经济自由存有冲突,但是,融合了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文化内涵的精神文明是反思现代性价值和自我认同的负面作用的结果。这一克服现代性的文化取向在面临全球化发展过程中对促进社会团结,实现社会主义,改善经济、社会、政治等方面的作用是值得认真关注的。在加强一国内部的社会团结,塑造健全人格,克服过分强调自由主义的现代性人格的冷漠、自私、贪婪、过度攫取等方面,在促进更多的人文关怀及世界公民意识方面,精神文明都将可能贡献更多的文化价值内涵,它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推进自由贸易体系过程中的负面作用,还可能为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发展模式提供新的认知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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