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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社会关系视野中的中国公法变迁(3)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对公民的宪法权利,亦即公民的基本权利给予特别的保护与促进是当代宪法与宪政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其表现之一,就是宪法权利司法化,即公民最重要的或基本的权利,无论是所谓的消极保护,还是积极促进实现,越来越倚重于或托付给国家权力结构和体系中的司法机关,而司法机关通过间或交替应用积极进取或消极避让的心态与步骤,以司法判决或违宪、合宪审查的形成实现对公民宪法权利的保护,或者以判例法的形式实现对公民宪法权利革命性的促进。⑨

  新中国成立以来,一方面制定和修改出一部又一部的根本大法,另一方面在公开场合全国上下又好像都不存在违宪行为,没有一件宪法诉讼案件,也没有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宪法沦为一种政治性的纲领、口号式的文件,其大部分内容在司法实践中被长期“虚置”,没有产生实际的法律效力,也就无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实现,不能真正进入法治社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3日公布了法释(2001)25号《关于以侵权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开创了法院保护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基本权利之先河。《批复》中说:“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外,我国在刑事立法、司法、行政执法领域中人权保障制度所取得的进展,也令世人瞩目,如大规模地修订了《刑法》,首次确立了“罪行法定原则”,取消了原刑法中规定的类推制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规定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审讯后即可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刑事诉讼采用抗辩式审理模式等。我国还重新制定了《民事诉讼法》。听证制度作为行政程序的核心制度也被逐步推广,政府在进行重大决策和制定规章时通过听证会听取公民的建议、意见,公民通过查问了解政府情报或直接旁听行政机关的有关会议而对政府进行监督,从而使公民直接参与行政管理,促进行政过程的民主化。2002年1月的铁路价格听证会就是中国推行听证制度,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一个有益尝试。

  (三)公民组织的兴起

  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制度保障因回应公民自主性的提升而产生,又对它产生巨大的反作用。当各类企业、农民与市民个体成为合法的利益主体时,公共权力无疑也是一种社会资源,在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驱动之下,为了促使国家承诺更多自主发展的空间,赋予自身更多权益,国家政策向其倾斜,他们自然会集合起来,自发形成社团组织,向国家权力运行渗透来争取权益,影响公共政策,以多元社会对权力构成一种“社会的制衡”,在政府行政组织之外民间社会的组织化进程开始了。经济、社会、文化领域的非赢利性团体和非行政化的赢利性经济组织日益成为国家不能忽视的社会团体。

  公民组织的兴起,不仅体现在数量和种类上的激增,更重要的是这些新产生的民间组织在性质上有别于改革前所存在的“社会团体”,它们的自主性和合法性都得到了极大的增强。当然,在现有的改革进程中社会已获得的自主空间基本上是国家通过法律主动让与的。中国公民组织的兴起,虽然反映了逐渐具有组织性的社会寻求更多独立和参与国家权力运行的一种内在动力,但社会独立自主的倾向,并不只由社会内部推动。在自上而下的立宪改革背景下,更主要的是国家在寻求整合越来越自主的社会的新途径,力图通过制度的创新来缓解社会转型时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不断增长的张力。

  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社会团体应有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与此同时,1996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1998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成为了将行业性社团组织纳入正式制度体系,发挥社团的自我监控功能并协助政府实施监管的一种行业立法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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