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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55周年:道路坎坷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胡锦涛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大成立50周年大会上说,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简单化到体系化、从贬低法律的作用到建设法治国家的曲折发展的过程。胡锦涛的这番话高度概括了新中国成立55年来,社会主义法律建设的发展历程。

  一、共同纲领:废除旧法统

  要建立新中国的法律体系,首先必须彻底废除国民党的旧法统;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权的建立为彻底废除国民党的旧法统提供了政治条件和法律条件。

  1949年元旦,中共中央在《关于接管平津司法机关之建议》中指出,国民党政府一切法律无效,禁止在任何刑事民事案件中,援引国民党的法律,法院的一切审判均依据军管会公布的法令及人民政府之政策处理。

  针对1949年1月国民党反动派提出的把“法统不致中断”作为“和平”的条件之一的和谈阴谋,毛泽东发表了“关于时局的声明”,明确指出,必须废除伪宪法和伪法统。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指出,法律是统治阶级公开以武装强制执行的所谓国家意识形态。法律和国家一样,只是维护一定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国民党全部法律只能是保护地主与买办官僚资产阶级反动统治的工具,是镇压与束缚广大人民群众的武器。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六法全书”为依据,而应该以人民新的法律为依据,在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地发布以前,应该以共产党的政策以及人民政府与人民解放军发布的各种纲领、法令、条例、决议作为依据。

  1949年9月,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在建国初期起到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17条更明确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

  共同纲领规定,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时,根据共同纲领的规定,在普选的全国人大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大的职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在普选的地方人大召开以前,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地代行人大的职权。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于1949年9月27日,根据共同纲领的规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该组织法第7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依据共同纲领的规定,制定并解释国家的法律,颁布法令,并监督其执行;第2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并负责领导和监督全国各级审判机关的审判工作;第28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之严格遵守法律,负最高的检察责任。

  中央人民政府依据共同纲领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如政务院及所属各机关组织通则(1949年)、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试行组织条例(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52年)、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通则(1949年)、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1949年)、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1950年)、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1949年)、市人民政府组织通则(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人民法庭组织通则(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暑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各地人民检察暑组织通则(1951年)等。其中,影响最大的是,1950年的土地法和1953年的选举法的制定和实施。同时,中央人民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决定、决议和政策。通过这些法律、法令、决议、决定、政策,建立了建国初期的国家机构体系,并形成了施政的基本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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