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权利的宪法构成及其实证化(10)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3.实证层面的权利保障机制缺陷。在对比中国的权利保障与西方民主法治国家的差异时,不只一人曾经指出两种权利保障体系所存在的重大差异,即我国缺乏独立机构审查立法机关的制定法权力分层机制。路易斯。亨金指出:“政治机构解释宪法的含义并在需要时可以正式修正它”。中国“不存在任何独立的法院或其他机构来坚持不同于政治机构所企求的宪法解释,并实施宪法以对抗高层政治权力”。[43]美国另一位学者也指出:“表明中国的思想家没有将权利理解为反对多数的设计的第二个制度上的特点,是没有独立的机构审查立法并决定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或法规是否与个人权利相冲突。不用说,人大常务委员会更不可能撤消它本身通过的已经生效的法律”。[44]安德鲁。内森则指出:“任何一部中国宪法都没有为公民打开一个通道,使他们能对抗可能给他们造成损害的国家法律和政策,从而维护个人利益”,中国“没有确立独立审查法律的合宪性的有效手段”。[45]
质而言之,三类基本权利既反映了不同种群的特定价值追求,也是自由、民主与平等之间的价值冲突与紧张的宪法表现。由于社会基本结构、社会价值、政治理念与制度、社会发展阶段及宪法目标选择等方面的差异,我国又表现出它自身的独特性。必须认识到,宪法基本权利的实证化是一长远而又颇为艰巨的课题与任务,它不仅仅表现为大众层面对一些基本问题认识上的观念贫弱与制度缺失方面,更为重要的是有赖于我国社会现实的充分发展及政治制度的完善程度。因此,面对两个人权公约的实施与WTO规则运行的迫近,必须在意识上澄清观念,克服上述缺陷,加强基本权利理论研究,深化对基本权利及其相关理论的认识,廓清不同基本权利的宪法属性,为其向着在现实层面的可感利益方面积极创造理论与现实条件,推进基本权利的实证化程度。
参考文献:
[1] [英]戴维·M·沃克著:《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364页。
[2] [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著:《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83页。
[3] [德] 奥特弗利德·赫费著,庞学铨、李张林译:《政治的正义性》,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401页。
[4] 前引[3],奥特弗利德·赫费书,第402页。
[5] 在自然权利的诸项内容中,洛克特别推崇财产权利,认为它是自由权利和个人权利的核心。这一将财产权置于基本权利核心地位的观点,反映了典型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价值序列。
[6] [德]哈贝马斯著,汪辉译:《公共领域》,载汪辉、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29页。
[5] 用哈贝马斯的话来说,是“家长、物主与‘人’的角色完全结合起来”。参见前引[6]哈贝马斯书。
[7] [英]米尔恩著,夏勇译:《普遍道德与普遍权利》,夏勇译,载《公法》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48页。
[8] 参见[美]爱德华·S·考文著,强世功译:《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10页。
[9] 詹姆斯·安修著,黎建飞译:《美国宪法判例与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2页。
[10] 前引[9],詹姆斯·安修书,第167页。
[11] 前引[9],詹姆斯·安修书,第158页。
[12] 前引[3],奥特弗利德·赫费书,第405页。
[13] 转引自[9],詹姆斯·安修书,第148页。
[14] 转引自[9],詹姆斯·安修书,第148页。
[15] 转引自[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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