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宪法论文 >
论选举制度的功能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一、选举制度的含义

  “选举制度”指有一系列与选举原则、选举程序、选举方法相关的法律规范形成的各种具体制度构成的整体和总称。《中国大百科全书》认为,选举制度是“选举国家各级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其他公职人员的原则和制度的总称。”

  笔者认为,依据人们使用“选举制度”一词的实际情况来看,选举制度应作如下理解:

  第一,选举制度既是一种政治制度,也是一种法律制度,是当代民主国家政治制度不可缺少的部分。在现代社会里,在正常的情况下,国家政权机关大都通过由公民选举的方式产生和组成。选举制度已成为国家政治制度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整个国家政治制度的基石。国家通过一系列方法来规范选举活动以保证国家政权机关得以依法顺利产生。选举制度集中表现在宪法和有关选举的法律规范中。

  第二,选举制度是指有关选举的各项程序制度的总称,在单独使用时,并不专门确指某项具体制度。选举作为产生和组成国家政权机关的一种程序,涉及面广,包含着众多内容,在实施的过程中要经历一系列环节形成许多具体制度、程序和方法。人们常常提到直接选举制、间接选举制、多数选举制、代表选举制等等,都是就选举制度中某一方面、某一部分,甚至某一具体程序而言。

  第三,选举制度是具有稳定性规范性的法律制度。选举制度作为一国重要的政治制度要正常有序运作必须以法律制度固定下来,并且不能朝令夕改。选举制度以法律制度固定后,即是一国的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所以更应具有稳定性和规范性。

  二、选举制度是民主政治的基石

  现代选举制度虽可溯源于古代希腊、罗马,但真正形成则始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后经不断发展完善而形成制度作为民主宪政的重要手段。资本主义国家选举制度的本质是为了维护和巩固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统治服务的,但西方资产阶级创立的各种具体制度作为世界文明发展的成果是不可否认的。现在民主已成为各国显示其文明进步程度的标志,而选举制度是实现民主的惟一可行的方式,是民主政治的基石。

  1.当代民主是代议制民主,而代议机关的产生只有通过完善的选举制度才能真正反映出民众的意愿。民主有两种形式: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们亲自参加对公共事务的处理是一种直接民主,是一种简单的原始的民主。直接民主的实现至少需要两个基本条件:第一,群体的规模不大,群体的全部成员有可能聚集在一起就面临的共同事务做出决定;第二,所需处理的共同事务较为单一,而且不是经常出现或临时突发的。显然这种民主在当今的社会中不可能存在。因为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社会分工愈来愈具体化,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在决定公共事务时,由成员直接参加决策。这种民主只在古希腊、罗马曾经有过,但很快就被其他方式取代。而间接民主却克服了直接民主的不足,使公共事务可以由社会成员选举出来的代议机关进行决定。这种方式可以广泛运用于任何规模的群体和相对复杂的社会条件。

  当代代议机关是公民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的。要使代议机关的行为符合民意则必须有完善的选举制度。只有选举出符合民众意愿的代议机关,民主才能得以真正实现。只有在选举程序、方式、方法上的不断完善,才能使民众的意愿通过其投票行为得到真正的反映,从而体现民主的真实性。

  2.选举是公民参与政治的最佳方式。同直接民主相比,间接民主最大的不足在于,人民不能直接行使治理国家的权利,而要通过所选出的代表来治理国家。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形成代表们是否能真实地按人民意愿行事的不确定性。公民的广泛参与将有助于保证民主的实现。当代社会公民参与政治的形式与方法越来越多,涉及的面也越来越广泛,但选举制度在各种可供选择的形式与方法中仍然是最有效和最重要的。通过定期选举,公民有可能撤换他们所不满意的代表,直至重新建立和组成新的政权机关。选举制度的完善和正常运作,通过定期选举和竞选,有可能使人民的意愿不至于长期被漠视,从而使民主得以实现。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