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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社自由:工人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及其保障(3)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中国工会始终把加强基层工会的组织建设,作为维护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权利的重要工作。中华全国总工会成立于1925年5月1日,是一个统一的、团结的、强大的全国性群众团体,也是当今世界会员人数最多的一个国家的工会组织。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和外商、私营、乡镇企业迅猛发展的形势,针对基层工会组织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加强了维护和保障职工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各级地方工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多种形式维护和落实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各级工会坚持从实际情况出发,加强乡镇、街道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一级的工会组织建设,采取工会联合会、联合基层工会、村级工会、“大楼工会”、“市场工会”、“一条街工会”、“社区工会”等形式,有效促进了建会工作。各级工会高度重视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工会组织建设,坚持企业改制到哪里,工会组织就要重建、整顿和加强到哪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多年,特别是近些年来,中国工会的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大幅度提高。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中国工会会员仅有237.4万人,到2002年6月底,全国共有工会会员13154.7万人,比1949年底增加12917.3万人,增长54.4倍。其中,2002年6月底比2000年9月底增加2941.3万人,增长27.5%;工会基层组织数达到165.8万多个,比2000年底增加79.9万个,增长93%.到2002年6月底,全国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共有职工13966.5万人,比2000年9月底增加2596万人,增长22.8%.由此可见,中国职工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得到了有效保障。

  四、完善中国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权利的法律保护的思考

  (一)关于职工组织和参加工会权利的一元化与雇主组织的多元化

  中国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国的工会法也规定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当然,“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是指参加中华全国总工会,这与《国际劳工公约》关于“结社自由”的定义,即“工人和雇主应毫无区别地有权不经事先批准建立和参加他们自己选择的组织,其惟一条件是遵守有关组织的规章” 相比较,是存在着差别的。但需要明确的是,第87号国际劳工公约,在文字上或含义上,都没有要求各国必须承担实行工会多元化的义务,而只是要求各国应当允许工会组织多元化,即应当保证本国工会有实行多元化体制的可能。只有当一个国家用法律强制实行只许一个工会存在的情况下,才构成违反第87号公约。但如果单一的工会体制是一种实际存在,或是工会自身自由决定的结果,则与第87号公约的精神没有抵触。目前中国实行的一元化的工会制度,是历史形成的,也是工会自行选择的结果。其实,就工会多元化和工会一元化比较,两种体制也是各有优劣。一个国家选择哪种工会体制,关键是要适合本国的国情。而这种选择,要由本国的工人和工会自己来决定,并且工人和工会的要求必须要适应该国的政治和法律环境。

  目前的问题是,中国的雇主成立的组织,包括全国性的雇主组织,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私营企业协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等,并没有按一元化的原则组建,而是实行了多元化。这种雇主组织多元化与工会组织一元化的状况,从法律上看,是一种劳资关系的权利不对等。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完善自由结社权的角度着手。

  (二)关于工会自主权的保障

  保障工人组建工会的权利,还有一个保障工会自主权的问题。所谓工会的自主权,主要是防止老板控制工会。目前在中国已经建立工会的外企或私企中,相当多数是由雇主或企业方控制或操纵工会,更有甚者,有的工会就是由雇主亲自或指派亲信建立的,有的工会主席甚至是老板娘或二老板。雇主阻挠成立工会和控制工会的这种“干涉行为”是第98号国际劳工公约所明确禁止的典型的不公正劳工措施。对于这种情况,亟需通过不当劳动行为立法以法律救济的形式对其约束和纠正。目前,中国学界和有关政府部门,已经对于此事引起警觉,全国总工会也对于工会会员的资格和工会主席的资格提出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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