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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的地位与职权(4)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5.人大代表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职权。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这也就是说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针对大会难以及时作出决定的特定问题,可以提出组织关于这一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其目的在于通过调查研究,了解情况,向大会提供有关报告,以便于大会对这一特定问题作出决定。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任何一位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领衔必须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本级其他人大代表附议,方可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否则,提议无效。

  6.人大代表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职权。按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认为存在非常紧急而又必须由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的问题,就可以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任何一位人大代表领衔必须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本级其他人大代表附议,方可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否则提议无效。

  人大代表的职权是指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权力,与其相对应的是人大代表的职责,亦即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责任。从前面的叙述我们不难看出,代表法对人大代表职权的规定是比较全面、详细的,但是关于人大代表的职责,则几乎没有规定统一的内容,只规定人大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人大代表资格终止。当然,全面、详细、统一地规定人大代表的职责,相对规定人大代表的职权要困难得多。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人大代表综合素质的大幅度提高,修改、补充、完善代表法,在人大代表能够承受的最低水平线上,对人大代表的职责加以全面、详细、统一的规定是不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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