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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唤“民权时代”的改革观(2)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否则在法治的话语下,改革的意思不就是侵权吗?

  必须注意到,“改革”本身是一个无方向性的词,它本身没有任何制度含义,不能自产自销任何制度的正当性。制度变迁的核心词必须舍“改革”而取“民权”。不是不要改革,而是要找到一个指南针。一个保障民权的制度,不可能依靠侵犯民权的方式去建立。只有尊重民权、有利于保障个人自由的制度变迁,才是老百姓拥护和盼望的。如果仅仅是在反复的制度调整中,反复的要求弱势群体或社会局部作出牺牲。那就不是改革,而是侵权或违约。

  任何人事改革都不应无补偿、无协商地强行分流或辞退职员,背弃当初国家制度给出的承诺,否定人们在既定制度下的个人选择和历史路径。政府只有在尊重和补偿每个人应得权益的前提下,才能“从身份到契约”。今年修宪的财产权条款也确立了“合理补偿”原则,这个原则不仅适用于物权,人们的任何一项权益(包括基于制度和契约而形成的各种请求权),在未经正当程序给予补偿的时候,都不能动辄以“改制”或“社会”的名义,就一脚踢出大门。

  呼唤民权时代,就是呼唤一种崭新的改革观:无补偿即无改革,无谈判即无改革。改革本质上是一种互惠的妥协,不是单方面的牺牲。不然不但一部分人会无辜受损,而且也因为受益方没有支付必要的代价,容易诱发改革频繁和制度波动。所以像以往那样片面的强调减少改革阻力、为改革保驾护航,也是不对的。多年来某些制度为什么会一股风的改过去,一股风的又改过来?就是因为人们的利欲伸张在制度途径上被打压,改革因此做的是无本的生意。这就要求在更深入和琐碎的改革之前,先有一个最基本的制度改革,给民众一个可以合法的伸张利益,组织维权的机会,给他们一张讨价还价的谈判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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