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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审判工作的根本法律依据(2)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宪法的重要内容,在我国的具体条件和情况下,更有必要采取适用宪法的原则,加以解决和落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郝明金说:“长期以来,由于没有相关的具体法律,宪法实际上被束之高阁了。现实社会中,一些违反宪法的行为却得不到追究。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该案判决实现了重大突破,开创了法院通过‘涉宪诉讼’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先例。”由此可见,在我国审判工作中适用宪法作为根本法律依据,对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非常必要的。

  在讨论到去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批复时,我们不能不对1955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新疆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加以分析,此批复除指出不宜引用宪法科刑有实际意义之外,总的来说,它的作用是值得研究的。第一,根据我国1954年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只有它们才有权作出不宜引用宪法的处理意见。对于这个涉及宪法不能被引用的重要问题,其他机关没有作出答复的权力,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这一权力。第二,这个批复的实践结果有副作用的一面,即从1955年以后,实际上法院不能依据宪法处理案件。如果说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马歇尔创立了违宪审查,开创了法官创造宪法的先例。那么,1955年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实际上开创了在中国法院审判案件不能适用宪法的先例。尽管批复说的是刑事方面,但说的不全面,后果影响到其他方面。尽管批复说的是“不宜引”,但整个批复的用意就是不要引。

  总之,不能低估这一批复的影响和后果。

  47年过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教育权的批复可以说是对1955年新疆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的澄清,至少在客观上是如此,因此,2001年的批复是值得欢迎的。但要在如何适用宪法及其程序上作进一步的研究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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