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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宪法与新中国宪政”学术研讨会论点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五四宪法将中国革命胜利的成果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开创了我国宪政的新纪元,是我国宪政的基石,为我国走向宪政之路指明了方向,并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奠定了基础,寄托了民族的历史梦想。为了纪念五四宪法颁布50周年,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于2004年9月12日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了“五四宪法与新中国宪政”学术研讨会,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武汉大学等高校的70多位专家学者围绕着五四宪法的制定过程、历史意义及其对新中国宪政的影响展开了研讨。

  一、五四宪法的制定

  中国人民大学韩大元教授认为,五四宪法的制定与50年代的宪法学理论研究成果密不可分。在五四宪法制定过程中,学者的参与虽然并不充分,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制宪者们还是比较重视学者的意见,为学者参与制宪过程提供了必要的形式与途径,五四宪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学者的社会责任、学术追求与学术贡献。宪法起草委员会33名委员主要由政治家和民主党派组成,但其中也包括了马寅初、张澜等学术界的代表,宪法起草委员会下设的一些机构中也有部分学者参与。在五十年代特定的社会背景下,宪法学理论通过不同的形式对宪政体系的建立与发展产生了学术影响力。在宪法起草委员会的讨论、全国政协对宪法草案的讨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宪草讨论等各个不同阶段都能发现学者们进行的学术努力与探索。五四宪法规范的合理性、宪法语言表述、宪法内容的合理组合等方面学术界发挥的影响力是不可否认的。在五四宪法草案公布后,中国宪法学者以此为契机,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和方法,参照革命根据地时期和国外(主要是苏联)的制宪和行宪经验,对五四宪法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和研究,并在批判旧法观点的基础上,为建立新的社会主义宪制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基础。

  厦门大学朱福惠教授指出,五四宪法是“政治引导型宪法”,在指导思想、指导原则上还是在行文表述、内容及结构安排,直到宪法实施上,都带有苏联烙印。首先,它们的结构及其相似,内容都带有一定的纲领性,宪法的法律性质不够强烈。其次,在国家权力的配置方面,它们均以民主集中制原则作为政府权力配置的基础性原则,放弃权力横向制约机制的建构,体现在以权力机关为最高机关,其权力基础为普选;权力机关产生其它机关;最高权力机关设置常设机关三个方面。在公民权利的保障方面,宪法均规定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积极义务并且在社会主义物质条件的支持下确认公民广泛的权利。在宪法的实施体制上,两部宪法均规定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来监督宪法的实施。这种体制建立在这样一种价值观念之上:人民代表的权力是最高的,它体现人民主权,因此它的决定不能存在合宪性怀疑,正因为代表机关的权力是最高权力,因此由它来监督宪法的实施是最有权威的,也最符合政治引导型宪法建构的政治体制。但也是政治引导型宪法的“宪法的实施主要靠政党、政府和公民自觉遵守”的观点决定了中国不能建立具有诉讼机制的宪法监督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刘飞宇博士以五四宪法的宪法序言第3段话为标本并结合“自由主义”和“决策主义”对五四宪法的制定权作出分析。首先,“五四宪法是由普选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全国人民通过其代表庄严地行使了制宪权,因此这部宪法具有完全的正当性”的逻辑显然来自西方制宪权理论中“人民是制宪权主体”的观点。从宪法文本看,“中国人民”是一个被创造出来的抽象的集合名词,其政治内涵远超过其实指内涵;不仅如此,“人民”作为制宪权主体,其本身既然先于宪政,就缺乏宪政性格。因此,“人民”不拥有任何权威来实现宪政。中国人民代表大会也只是个代议机关,也不可能转变成为宪政本身。因此,新宪政如何具有正当性仍然是个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必然会引导出一种绝对性原则,以证明宪政本身的确立及其立法的正当性。西耶斯最终把制宪权的正当性基础诉诸自然状态中的民族的共同意志,而五四宪法则诉诸一种更高超、更绝对的根据,如民族的共同意志、科学的社会历史规律。但以权威之外的权威来解释其自身的正当性,这就导致宪政本身的权威性无法得到保证。五四宪法的历史命运证明了这一点。其次,中国共产党在经过二十多年艰苦卓绝的斗争之后,终于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完成了近代具备统一主权的中国民族国家的构造-这就是近代中华民族的集体自我确认。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初,外有帝国主义的封锁,内有各种不稳定因素的存在,中国共产党的政权根基尚不十分牢固。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共中央十分清楚新生政权的生存环境十分艰难,因此,他们作为杰出的政治家,作为中国人民(主权者)的先锋和代表,在与敌人进行斗争、与中间派结成统一战线的基础上,决定进行新中国宪法的制定。通过这部宪法的制定,达到了斯大林所建议的三个目标:通过选举和制宪解决了自身合法性问题;通过选举和制宪向一党政府转换;解决了泄密问题。而且,在制宪过程中,主权成为了绝对权力,造就了一个人为的人格,即国家,它像自然的人格一样有意志,它意欲表面上看来自己所必需的一切东西。再次,五四宪法尽管是以人民的意志为正当性根基的,但因为五四宪法只是巩固了我国人民革命的成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政治上、经济上的新胜利,反映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根本要求,这种过渡性决定了五四宪法的有效期限不会太长,一旦完成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转变,新的社会主义宪法就会立即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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