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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受教育权的产生理念及哲理基础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摘  要:从历史和哲学的角度研究公民受教育权,提出了两个问题,一为产生理念;二为哲理基础。以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为线索,从古希腊、古罗马到一战以后,对公民受教育权进行一番历史梳理,发现该权利的产生理念是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元以及福利国家思想。所谓公民受教育权的哲理基础是指主体性、客观性、相对性、可能性和现代性。

  关键词:公民受教育权,产生理念,哲理基础

  2001年,齐玉苓案,以及青岛三考生状告教育部事件引起了人们极大的关注,与两个事例密切相关的公民受教育权也成了当下炙手可热的话题。学者们纷纷从内涵、属性、救济等多角度对该权利进行论证和研究。[1]但是对于公民受教育权为什么会在20世纪初期写进宪法,以及该权利的哲理基础到底是什么等基本理论问题,学界似乎对此开展研究得较少,笔者在此不揣浅薄,略加探讨。

  一、产生理念。

  众所周知,宪法的发展分为两大阶段,即近代宪法时期和现代宪法时期。制定于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是近现代宪法的分水岭,现代宪法产生的标志。受教育权的规定是此部宪法诸多开创性内容之一。《魏玛宪法》在其第二编《德国人民之基本权利及其基本义务》中,专设一章即第四章《教育及学校》,该章从一百四十二条到一百五十条,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公民受教育权诸问题。在《魏玛宪法》之后,有相当多国家在宪法中规定了公民受教育权。据资料统计,目前各国正在实施的宪法中,有约一半规定了公民受教育权。[2]中国的历部宪法也规定了该项权利。

  笔者认为只有把握和了解一事物的历史,才算真正的认识该事物,才能真正的解决现存的问题。正如梁启超在《新史学》中讲的,“史学者,学问之最博大而最切要者也,国民之明镜也,爱国心之源泉也。今日欧洲民族主义所以发达,列国所以日进文明,史学之功居其半焉。”[3]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公民受教育权的产生理念进行一番历史梳理。由于该权利直接涉及到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因此梳理的线索是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

  (一)、古希腊。

  希腊被认为是西方文明的摇篮,“言必称希腊”,正如黑格尔所说“一提到希腊这个名字,在有教养的欧洲人心中,自然会引起一种家园之感。”所以,笔者对公民受教育权产生理念的梳理首先从古希腊开始。后人对希腊文明为何能成为西方文明的摇篮可能有所不解。其实,“地理是历史之母”,希腊的特殊的地理状况孕育了希腊的历史文化和民族特性。希腊三面环海(爱琴海),只有北边与欧洲大陆相连,但又有高山相隔,这无疑阻碍了与大陆的交流,所以向海洋发展是现实的选择。与海洋的近距离接触,必然激发出整个民族的冒险精神,使得希腊人富有开拓性和创新性。而希腊本土也并不是一马平川,所以建立畅通的、统一的国家并不现实,于是城邦制成了希腊人的基本体制。土地的贫瘠无法实现物质上的富足,这反而使得希腊人更重于理性的思考。希腊为世界贡献了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大思想家。概括而言,城邦和理性是希腊文明的两大特性。

  城邦是希腊人的伟大发明,在城邦里面表现出了国家与公民的特殊关系。希腊城邦是一个公民的共同体,城邦的民主和政治权利主要由公民行使,城邦内部的自由和平等也在公民内部展开。公民是城邦的主人,一切城邦的重大问题都必须由公民集体讨论决定。这种直接民主制使得公民与政府之间保持了很大程度的同一性。另外,在城邦中,城邦第一位,个人第二位,个人是城邦中的人,城邦与公民是一体的,而不是二元的。通过考察,我们可以认为在古希腊,国家和公民的关系是特殊而单一的。公民权利的出现和保护不可能离开国家权力消极或积极的作用。而这一命题存在的前提就是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分立,换句话说就是国家和公民的二元化。所以,公民受教育权作为一项重要权利不可能产生在国家与公民一元化的古希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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