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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关系的认识(2)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司法独立也绝对不是排斥党的领导和执政,而恰恰是以适应司法专业特点的方式来维护和坚持党的领导地位,实施党的执政行为。司法公正独立完全是有利于维护和坚持执政党领导与执政的制度设计。这是因为,我们的宪法和法律是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我们的司法机关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设置并在执政党的政治领导和人大民主监督下进行活动的, 因此,司法机关以独立的方式保证司法公正实现的程度越高,其维护执政党的领导权威和人民利益的作用就越大。刘少奇曾经从中国社会主义国家的实际出发,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的含义做了最好的说明:“法院独立审判是对的,是宪法规定了的,党委和政府不应该干涉他们判案子。检察院应该同一切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不管任何机关任何人。不要提政法机关绝对服从各级党委领导。它违法,就不能服从。如果地方党委的决定同法律、同中央的政策不一致,服从哪一个?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服从法律、服从中央的政策。” 司法机关“服从法律,就是服从党中央的领导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决定,也就是服从全国人民。”

  三、党在司法机关的领导方式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新课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的司法体制早已无法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对此,国家最高层领导也有了相当认识,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法学理论界普遍认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在于司法独立,要实现司法独立,就必须对影响司法独立的种种关系有清醒的认识。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制度前提。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们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因此,不能把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简单等同西方三权分立中的司法独立。目前,我国宪法和法律虽然确立了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但这—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完全落实。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在领导体制、财政体制、机构设置和工作程序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司法机关与同级党委、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完全理顺,旧体制造成的司法权弱化的状况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下,部分地区司法机关与地方党委的关系是不正常的。司法机关基本上受命于党委,成为党委的附属产物,地方法官的任免权掌握党委手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党委经常性直接过问案件情况并参与案件的讨论和审理。更有甚者凭自己的主观判断、个人情感给案件打批条,这在表面上看似乎迎合了某些人所谓的“绝对服从党的领导”需要,事实上这种“以党代审”的做法导致的部分办案不公,反而使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威望大打折扣,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成为导致腐败的诱因之一。

  要从法律上理顺党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加强和改善党对司法机关的政治领导。根据“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党对司法的领导方式,要有利于“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笔者认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应该是以下主要内容:

  (一)提出立法建议,并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法律。在制定法律过程中,还应充分发扬民主,允许人民代表、党外人士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党的政策提出某些补充和修改意见,使党的政策更加丰富和完善。党的真正的优势要表现在群众拥护上,把优势建筑在权力上是靠不住的。

  (二)制定具有全局性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司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有的学者提出,目前应改革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体制。将党对司法的领导由地方领导改为全国统一领导,即党中央在最高司法机关设立党的委员会,统一对全国司法机关实行政治领导,切断地方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打破地方主义、本位主义,才能使党真正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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