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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中的预选程序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一、预选是一种应付候选人较多、产生选举难局时的技术性办法

  二、“酝酿”的弊端

  三、北京市1998年区县人大选举中预选的成功实践

  四、预选是否成功关键在于程序设计

  一、预选是一种应付候选人较多、产生选举难局时的技术性办法

  在我国选举法律中,预选是一种在提名候选人较多的情况下确定正式候选人的方法。我国现行1995年《选举法》明确规定,在县以上人大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的时候,也就是间接选举的时候,如果所提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的1/2,则“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根据本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31条)

  然而,以上关于预选的规定只适用于县以上人大代表的间接选举,在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中,我国现行1995年选举法却没有明文规定当提名候选人较多时应采用预选程序,而只是笼统地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31条)

  人大代表的无记名投票选举本来就是一种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从候选人中选择人大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方法;在确定正式候选人的时候,如果出现提名候选人较多这种选举难局1的时候,运用投票程序选出正式候选人,本来是一种非常正常的技术性方法,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也是我国1979年、1982年《选举法》曾经正式明文规定的。我国1979年和1982年《选举法》规定,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如果出现候选人过多的难局,都可以进行预选。但是,1986年修订选举法的时候,却不知由于什么原因取消了这种技术性的规定,实际上否认了“预选人较多”这种客观存在的选举难局。

  1995年修订的现行《选举法》,规定了在人大代表的间接选举中可能出现候选人数较多(具体标准规定为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的1/2)时选举难局的处理办法,也就是预选,也就是在人大代表的间接选举中恢复了预选程序。但是,直接选举中却没有同时恢复。,从而造成了县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中选举程序链条的断裂,也造成了“酝酿”正式候选人的时候的黑箱操作屡禁不止、选民选举热情和参选热情不断受到打击等一系列恶果。(详见后文)

  二、“酝酿”的弊端

  之所以出现提名候选人较多甚至过多的选举难局,是与我国《选举法》所规定的候选人提名方式密切相关的。我国选举法规定了两种代表人提名方式,一种是政党和人民团体的“组织提名”,一种是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后者提名门槛较低(当然也非常民主),一个后果就是提名候选人大大超过应选候选人。比如,在上一次1998年北京市区县人大代表选举中,北京18个区县应选代表名额是4403人,政党和人民团体提名700人,而选民提名的初步候选人达50256人,两项提名相加为50956,是应选名额的近12倍,但是选举法规定的正式候选人和应选名额之比是不低于4/3倍,不高于2倍(“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有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选举法第30条),也就是说,在正式选举之前,必须把这12倍的初步候选人数字,压缩到2倍以内,也就是从50956人压缩到8806人之内。2

  《选举法》对这个压缩过程是这样规定的:“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容易想见,这是个艰难的过程,更致命的是,选举法在这里使用了许多非法律概念,比如什么叫“反复酝酿”?由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是选民和选民互相协商吗?还是提名某候选人的选民与其他不同候选人的选民协商?协商的目的是减少提名,那么按照什么标准来使一些选民放弃他们的提名,认可其他人的提名?法律说“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这个较多数选民,是否指各选民小组内较多数选民的意见?如果是这样,各选民小组是否可以投票确定他们认可的正式候选人?如果是这样的话,这就等于选民小组内部就初选名单进行预选投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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