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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文化与宪法命运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宪法文化的缺位是我国现代法律发展史上的一项重要缺憾

  ●宪法文化主要表现为大众型的宪法心理和宪法观念

  ●一个国家的宪法文化决定着一个国家宪法的命运

  法制日报2003-8-7上官丕亮

  宪法文化作为一种法律文化,它是指一国公民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主要是宪法实践)过程中所形成的有关宪法现象并直接影响人们宪法行为的、具有普遍性并相对稳定的社会心理和观念的总称。

  回顾上个世纪的中国历史,从清朝末期的《钦定宪法大纲》算起,新中国成立前,我国就已制定了十余部宪法、宪法性文件及宪法草案。但直到新中国建立三十年后的改革开放,才使中国真正开始了社会主义民主宪政的历程。

  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在20世纪我国制定了一部又一部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但都没有得到很好实施,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宪法文化的缺位是一个重要原因。

  宪法文化的含义

  宪法文化作为一种法律文化,它是指一国公民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主要是宪法实践)过程中所形成的有关宪法现象并直接影响人们宪法行为的、具有普遍性并相对稳定的社会心理和观念的总称。

  宪法文化不包括宪法规范、宪法制度等所谓物化形态,也不等于一般的宪法心理、宪法观念、宪法思想等宪法意识。宪法思想和宪法理论只是少数人的宪法意识,不属于宪法文化。宪法心理和宪法观念也不全是宪法文化,个体的宪法心理和宪法观念不属于宪法文化;群体的宪法心理和宪法观念,如学者型和官方型的宪法心理和宪法观念,最多只能说是一种亚宪法文化;只有社会普遍存在的宪法心理和宪法观念,即大众型的宪法心理和宪法观念,才真正是一个国家占主流地位的宪法文化。

  宪法文化的功能

  宪法文化不仅影响宪法主体的立宪行为,决定着宪法制度的内容和模式,更重要的是它还影响宪法主体的行宪行为,决定着宪法制度的实际运行状况,即行宪的结果。宪政是实施宪法所形成的民主政治体制,也就是充分行宪的结果。

  为什么世界上许多国家有宪法而无宪政?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宪法文化的支持。英、美等早期资本主义国家,可以说在宪法产生之前,就有了学者型的宪法理论和宪法文化,宪法制度确立后,又很快形成了官方型和大众型的宪法文化,因此他们的宪法制度有比较成熟的宪法文化的支持,能得到较好的运行,真正实施宪政。

  然而,后来世界上许多国家在世界立宪潮流的影响下模仿西方制定了一部部宪法,在立宪前这些国家本身并未内生宪法文化,这样就造成有宪法制度而无宪法文化的局面,在立宪后这些国家的统治者自己又并不认真遵守和实施宪法制度,当然也不重视宪法观念的宣传等宪法文化的建设,自然未能造就本国的宪法文化特别是大众宪法文化,这些国家的宪法制度的实施也就没有宪法文化的支持,所以实施状况很不理想,宪政也就不可能实现。

  可见,宪法文化是宪政得以存在和维持的必要基础。没有宪法文化,宪法制度就不可能真正实施,也就不可能有宪政;宪法文化层次低,宪法制度实际运行状况就差,宪政程度也低;宪法文化层次高,宪法制度实际运行状况就好,宪政程度也高。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一个国家的宪法文化决定着一个国家宪法的命运。

  我国宪法文化的建构

  目前我国大多数公民对宪法的认识仍简单地停留在“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上,对宪法的认识还相当肤浅,可称得上的宪法文化并不多。“人民主权”、“权力制约”、“人权保障”、“法治”、“宪法至上”等这些有利于实施宪政的宪法意识主要还是学者们的观念、思想或理论,主要流行于大学法学院的讲坛上,最多只能算是学者型的亚宪法文化,尚未能广泛传播于社会普通大众之中而成为一种大众型的主流宪法文化。可以说,这是造成我国宪法未能得到很好实施之命运的一个重要原因。由此可见,建构我国的宪法文化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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