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不久前发生的一个例子吧。2003年5月14日发生了一件震动全国的事件。三名法学博士由于受到孙志刚事件的触动,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要求审查导致孙志刚惨案的国务院制定《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他们认为收容遣送办法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规定与中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因此建议对这个行政法规进行违宪审查,改变或者撤消这个行政法规。这是见诸报端的第一起公开要求对行政立法进行违宪审查的案件。但事情的发展并没有如人所愿。孙志刚案件虽然得到了迅速的解决,《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也被《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取而代之,但令人意犹未尽的是,违宪审查终于没有起动。“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违宪审查的程序最终没有被起动,但是违宪审查的目的达到了。”王振民教授如是说。(王振民:《中国违宪审查制度》,页165,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程序毕竟是服务于目的的,目的既然已经达到,也就别无他求了。我们也只好这样安慰自己了。从面子的观点看,大概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给国务院的又一次面子吧。是国务院自己纠正了自己的错误,而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外在力量。
是的,面子正是反对外在力量的,它强调的是自我决定、自我纠正、自我评价,核心是自律。当然,也不是说它无视外界的力量,而是说外在的力量到底还是要化为内在的力量才能起作用。如果说现实的西式宪政是建立在机械的人际关系之上的,那么可能的中式宪政则将建立在有机的人际关系之上。面子所表现的正是这种有机的人际关系,一种圆融无碍的人际关系,它将紧张包容于和谐,将冲突化解于一致。从这个意义上讲,并不是违宪审查制度没有起作用,只不过它起作用的方式于无声处罢了,这跟西式的违宪审查乍乍乎乎看起来是很不一样的。也许,这正是宪政的中国道路?
魏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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