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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人大选举的程序建设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2004年8月23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拉开了1979年以来第四次修改《选举法》的序幕。这次修改有四处:一是在县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中恢复预选程序;二是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三是提高罢免县乡人大代表的门槛;四是加大对破坏选举的制裁,明确界定贿选。

  这次修改只是个别修改,不是全面修改,总的倾向是回应近年来,尤其是去年在深圳、北京地方人大选举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加强选举的程序建设。这和中共16届4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精神一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12次会议上,修改完成。

  一、恢复预选有利于避免“黑箱操作”

  关于预选,1979年《选举法》就规定过县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可以采用预选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但在1986年修改《选举法》时,考虑到预选增加工作量,又考虑到有些地方搞了差额预选后,实行等额选举,用预选代替了正式选举,就废除了预选程序。此后完全通过“酝酿”确定正式候选人。但从去年深圳、北京的选举实践看,参与“酝酿”的往往只是选区工作组成员、选举单位负责人和少数并没有被选民授权的“选民代表”(严格说来直接选举中不应该再有什么“选民代表”),广大选民被排除在外,如何“酝酿”不公开,不透明,“黑箱操作”的嫌疑很大。比如在北京海淀区燕园街道第二选区(北大文科选区),第一轮“酝酿”,按选民联名推荐人数计算排名第2的人被“酝酿”掉了,而排名第13、14的人反而进入下一轮;第二轮“酝酿”,按选民同意人数计算排名第3、4、5被“酝酿”掉了,排名第6的反而成为正式候选人。基于对“黑箱操作”的不满,许多选民、自荐候选人都纷纷提出用预选的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

  但应该看到,预选并不是避免“黑箱操作”的唯一办法。对于经济不发达的选区或者居住分散的农村选区,倘若预选经费不列入选举经费由国库列支的话,缺乏经费会成为不举行预选的正当理由。所以,各省、市、自治区在制定实施《选举法》的具体办法的时候,一方面应详细规定提起预选的条件、程序、经费,一方面也不应忘记,在大部分选区,仍然需要通过非预选的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这方面的程序建设也不能放松。比如可以规定,仍然采取“几上几下”确定正式候选人的,首先应以选民联名推荐人数多少作为进入下一轮的依据(政党、团体也应动员自己的成员联名推荐自己的人选),第二轮再以选民同意人数作为进入下一轮的依据,严格按照排名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选举委员会和选区单位不再搞什么姓别、年龄、职业、身份方面的平衡和照顾。这些工作做好了,其实也能起到预选所起的作用。

  二、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有利于选举公开

  此次《选举法》修改草案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与原来《选举法》把介绍候选人限制在选民小组内比起来,无疑扩大了候选人接触选民的范围,有利于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可以减少过去那种盲人摸象式的投票选举。而候选人回答选民问题的规定,则有利于提高选举的的公开性和竞争性,有可能成为人大代表选举由目前的确认性选举向竞争性选举转化的契机。

  1979年《选举法》第30条曾规定“各党派、团体和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这成为1980年前后北京大学、湖南师范学院、浙江大学、山东师范大学等高校学生搞竞选的依据。后来“竞选”被视为“资产阶级自由化”的表现,1982年修改《选举法》的时候,这一条就被删掉了,代之以在选民小组上介绍而不是宣传代表候选人。

  这次修改,增加了候选人与选民互动的内容,但仍然把组织权力保留在选举委员会手中。显然,在省、市、自治区的实施条例中,对这一条仍然要进一步细化。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一些自荐候选人公开拜访选民、发放宣传材料、通过网络媒体与选民沟通以争取选票的情况。对这些选举行为,是否考虑由选举委员会进行备案管理,这样,一方面这些行为可以获得一定的合法性(比如,经选举委员会认可发放一定数量的宣传材料,城管部门不视为街头小广告),一方面也可以限制将来一些财力雄厚的团体和候选人滥用宣传手段过分影响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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