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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错改革的宪政结构和政府德性之略论 ——从出(2)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在当下的制度环境中,最佳的答案是,建构一个开放的、允许各方利益充分表达意见、并进行充分协商的政府决策过程。实际上,在某些地方、在讨论其他的一些问题上,这样的决策过程已经有了范例。如原国家计委举行的铁路春运价格听证会,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立法听证会,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就《北京市实施办法》的立法听证会,等等。

  尽管这些范例还不是十分成熟,有些制度环节还有待完善,但它们无疑昭示了一种具有宪政意义的政府决策结构。宪政,就是要通过各种有效的机制,减少政府拥有的不正当权力或者对权力的不正当行使。政府决策,无论是人大还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让决策所涉及的各方利益代表真正参与进来,就会在相当程度上实现决策的公共选择性,减少政府的恣意和试错改革的错误代价。为此,这样的决策结构和过程应该是:经过精心准备的,事先将拟定的方案详细告知各方利益主体的,允许各方利益自我组织和聘请专家的,在时间跨度和会议次数上确保各方充分协商的,有媒体给予公开报道从而促进社会讨论的,最后结果是提供充足理由的。虽然它会造成一定的效率问题,可是,对像出租车经营模式变革这样的涉及众多利益的重大决策而言,它可能是再恰当不过了的。

  更为重要的是,这样的决策结构和过程,可以展现出政府在改革进程中应当具备的德性,即审慎和包容。既然任何改革方案都有一定的试错性,审慎的品德就可以保证邓小平先生一直告诫的“少走弯路”;既然重大的决策面对利益多元和竞争的格局,包容的品德就可以兼顾各种正当的利益诉求。审慎,并非犹疑不决、优柔寡断或干脆裹足不前,而是在意识到有限理性、有限知识的基础上,听取并权衡多方面的正反意见,作出最大限度的合理决策。包容,并非自欺欺人地秉持绝对中立或放弃改革现有秩序的追求,而是在坚持解决问题的基础上,选择一种更接近帕累托最优状态的决策,即它在增进一些主体正当利益的同时不给或尽可能少地给其他主体正当利益带去损害。

  现代制度经济学告诉我们,政府与凡人一样,也有其利益最大化的诉求,而不能天真地以为他们的所有行为都是从公共利益考虑的。但是,这是一种现实的揭示,而不是规范的期待。恰因政府本身具备这种特性,才需要通过有效的结构和程序设计,最大可能地抑制其自我利益膨胀的一面,展现其应有的德性。惟有如此,其合法性基础才会更加稳固,民众才会更加认同和接受。否则,我们会更加频繁地听到反映政府合法性危机的信号,就像在芜湖市司机中间流行的那种传言一样:“市里打算先把经营权收回去,然后再高价卖掉!”

  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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