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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2)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笔者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但它行使权力的主要方式是立法、决定国家重大问题、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最高行政机关、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检察机关的工作。“八二宪法”虽增加了人大常委会有“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弥补了全国人大人数多,会议次数少,会期短,无法经常行使宪法监督权的缺陷,但因宪法赋予人大常委会职权广泛(共21项),人大常委会本身要解决的大事太多,其开会的次数和时间亦有限,同样也难以有充分的时间监督宪法实施。因此,可考虑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或考虑加强现有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职权,授予它们违宪审查权,即可以受理宪法诉讼,有权对案件作出是否违宪的裁定。关于审查的职权范围,是否考虑对违宪行为或事项进行具体划分,确定对国家机关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决议、命令、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采取的重大措施和重要的国家领导人行使职权等与宪法原则和内容是否抵触、是否违反宪法进行审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具体行使监督审查权。因为这类违宪审查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概括性,非最高权力机关无法作出认定或无权作出认定。

  对我国公民广泛的宪法权利的保障,最主要的是依靠各部门法律的保障。公民到法院起诉,适用具体部门法律规定予以保护和救济。但是,当部门法没有规范而又属于宪法上所列举的基本权利,被非法侵害需要救济时,公民到哪里寻求法律保护呢?如我国宪法规定了男女平等权,而实际生活中就存在招生、招工、提干和同工同酬等方面不一视同仁的社会现象;又如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教育权,但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侵犯公民教育权和公民教育权不平等的现象却无法追究。这样我国公民的宪法权利和自由的法律保护就受到很大限制,有损宪法的权威和尊严。是否考虑由国家权力机关将一定范围或限度的,尤其是与我国公民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保护、保障权等以授予行使的方式或委托行使的方式,付与法院,使法院对一定的违宪诉讼案件享有司法审判权,从而发挥司法机关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的功能,更好地保护我国公民广泛的宪法权利。这也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一的国情相符,也无损宪法监督权统一归属权力机关的宪法原则。简单说,宪法监督权、审查权归权力机构,司法机构可根据权力机构的委托或授权对一定行为或事项行使宪法监督权和审查权。

  任何法律,从法理上讲,都是针对社会主体的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规范。法律一旦制定,必然会有违法的行为出现,没有必要、可行的监督和诉讼制度,法律就无法贯彻和落实,其规范功能就无法发挥,法律也将成为一纸空文或成为没有权威的空洞纲领和道德说教。宪法同民法、刑法等一样,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威性规范,而且处于最高地位,更加需要建立与完善监督与诉讼制度。

  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关系到我国公民广泛宪法政治民主权利和自由的实现与保障。我们再也不能允许对宪法的任何侵害,而是要想尽一切办法来保障它、维护它。尽快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和违宪审查制度,无疑就属其中最有效的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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