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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与宪法(2)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二、各国宪法中关于税收的规定

  目前,各国宪法中都规定了税收相关内容,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宪政历史、传统等差异,税收在宪法中的位置、内容和重视度,都各具特色。从对各国宪法和我国宪法的比较,可发现各国都很重视税收,不仅把它当作公民的基本义务,还把税收作为重要的经济制度之一,阐述了本国税收制度的原则、税率,甚至税率和减免税,此外,对议会拥有的税收立法权做了明确的规定。

  (一)一些国家在关于国家经济制度或财政制度等章节中对税收基本制度、税收原则、税制模式等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有的国家还专门强调了所得税和累进税率。[2]

  1.马来西亚宪法在第七章“有关财政的规定”第一节“总则”第九十六条规定:“非经法律授权不得征税。非经联邦法律规定或授权,联邦不得为联邦用途而征收任何国家税或地方税。”

  2.约旦宪法在第七章“财政”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非依据法律不得征收任何税捐。税捐不包括国库根据政府部门为公众提供服务而征收的各种费用,也不包括国有产业上缴国库的收益。政府应根据累进税率原则征税,以实现平等和社会公正。但是征税不得超过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或超过国家经费的需要。”

  3.法国宪法在第五章“议会和政府的关系”中规定议会通票通过的法律包括:“各种性质的赋税的征税基础、税率和征收方式。”《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第十三条规定:“为了武装力量的维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公共赋税就成为必不可少的;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做平等的分摊。”第十四条规定:“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来确定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认可,注意其用途,决定税额、税率、客体、征收方式和时期。”

  (二)一些国家在宪法规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章节中规定了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1.泰国宪法在第四章“泰国人民的义务”第五十条规定:“人人有依照法律规定纳税的义务。”

  2.意大利宪法在第一编“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第四章“政治关系”第五十三条规定:“所有人均须根据其纳税能力,负担公共开支。税收制度应按累进税率原则制定。”

  (三)一些国家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章节和国家经济制度的章节中都有涉及税收内容,不仅规定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义务,而且对税收基本制度、税制原则、税率设计等内容做了或概括性或详细的规定。

  1.日本宪法在第三章“国民的权利与义务”第三十条规定:“国民有按照法律规定纳税的义务”,在第七章“财政”第八十四条规定“新课租税,或变更现行租税,必须有法律或法律规定的条件为依据。”

  2.印度宪法在第十二篇“财政、财产、契约及诉讼”中第一章“财政”总则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非经法律授权,不得课征捐税。”并对联邦与各邦税收收入之间的分配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3.西班牙宪法第一章“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节“权利和自由”第二分节“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规定:“全体公民视经济能力并据以平等和渐进原则制定的公正的税收制度为维持公共开支作出贡献,这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为查抄性质的。”第七章“经济与财政”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规定税赋之原始权利为国家所专有,通过法律行使之。自治区和地方机关可根据宪法及法律规定和征收税赋。所有涉及国家税赋之财政收入,均应根据法律规定予以规定。公共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承担财政义务和进行开支。”

  (四)一些国家在议会的职权或立法事项中规定了税收内容。

  1.律宾宪法在第六章“立法机关”第二十八条规定:“税则应统一公平。国会应制定累进税则。国会得立法授权总统在指定范围内,并遵守国会所规定的限制和约束,制定关税率、进口和出口限额、船舶吨税、码头税以及在政府的全国发展计划范围内的其他税或关税。慈善机构、教堂及其所属的牧师住宅或修道院、清真寺院、非盈利的公墓,以及所有实际上直接专用于宗教、慈善和教育目的的土地、建筑物及其增添设备,应予免税。非经国会全体议员通过半数,不得通过准予免税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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