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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的立法体制(4)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在1982年3月的《权力下放法案》以后,法国在下放权力方面还从立法上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主要包括:1982年12月31日通过的《巴黎、马赛和里昂的行政组织及市镇之间合作的公共机关法》,规定在这三个市设立经直选产生的区议会,使市镇在城市社区中有更广泛的代表。1983年1月7日通过的《市镇、省、大区和国家权限划分法》,赋予大区、省和市镇在各自的行政区划内对基础设施、经济、社会、保健、文化和科学的管理和发展的国家职能;赋予它们对于规划和住房的某些职能;对这些新职能给予明确规定的财政支持。1983年7月22日通过的《交通、公共教育、社会服务和保健权转移法》,赋予大区、省和市镇在内陆水域、交通、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环境和文化活动等方面的职能,主要赋予省在社会福利、某些保健职能和图书馆、博物馆方面的职能,并规定了国家职能和对转交的职能的财政支持办法。1984年1月26日通过的《地方政府服务法》,致力于造就新的地方公务员队伍。这些法律的实施使得法国政府的集权程度有所降低 ,使中央和地方的权限得到划分、地方的权限有所增多,地方享有一定的立法自主权,但是,由于“高度中央集权国家长期以来一直是法国统一的不可缺少的条件。自治的权力极为有限,实际上,地方政府完全处于中央政府的控制之下。

    法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中央集权制,从1983年开始逐步向分权化转变。主要标志有:1、地方官员的任命制逐渐被选举制取代;2、国家的各个行政区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具有法人身份的、对直接关涉地方的事务享有总权限的次中央层级政府所取代;3、原由国家各机构负责的有关事项管理权和资金调度权逐步转交给各级次中央层级政府。与这个分权化相伴随的,还有分散化过程,1992年7月通过的政府法令——“分散化宪章” ,这是推行中央权力分散化的重要行政法规。

    削弱议会权力,加强行政权力,是戴高乐将军建立法国议会制度的主导思想。他吸取以往由于议会权力过大而导致政府频繁更迭(如在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存在的12年时间里,政府就更换过20多次)的教训,对议会权力加以种种限制,不仅把民主共和理念下本属于议会的权力收回交给总统,而且还从多方面加强了行政权力,如对属于法律范围的事项,政府也可以通过法令涉足。参见王晓民主编《国外议会研究文丛》第一辑,华夏出版社2001年8月出版,第244页。

    每名议员都是从众多选区中以“单记名两轮多数投票”的直接选举方式产生。最新的一次选区划分是在1986年,选区至少有100,000名当地居民和65,000名投票者,但是,在人口密度低或者是面积较小的地区,尤其是在农村、山区或者在海外选区,允许有例外情况。国民议会通常在三月份举行的每五年一次的立法选举中进行成员的全部更新。最新的一轮选举是1993年3月举行的,在此之前的1988年进行了同样的选举。总统在与总理和两院的议长磋商后有权解散国民议会。由此国民议会的任期将缩短。自从1958年以来,国民议会曾四度被解散:1962年、1968年、1981年和1988年。

    其中的309名议员是从各省、省级行政区域中产生;各省或者省级行政区域的选举团由该地区的国民议会议员、省议员与市议员代表组成;在81个省以及海外省和海外领地,实行单记名两轮多数投票制;在选举名额在5名以上的14个最大的省选区,采用比例代表制。侨居国外的法国公民中产生的12名参议员,由海外的法国人高等委员会的被选任成员组成的选举团以比例选举的方式产生。

    王晓民主编:《国外议会研究文丛》第一辑,华夏出版社2001年8月出版,第254、255页。与法国议会活动有关的几个数字值得关注:一是在法国议会,一项政府法案从提交到议会某一院到两院最后通过,平均要用257天;议员法案则平均要用378天。二是在1998-1999年度里,议会起草的文件材料有994种,共计44056页。三是在这个年度召开的62次议会会议中,议员们向政府总理或者各部部长提出了719次正式质询,包括12514个书面问题和450个口头问题;政府方面做了12172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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