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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宪提案权初论(下)(3)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2383名代表提案是按照宪法第64条提出的修宪提案,由修宪提案权的性质决定,作为修宪提案,它的提出只是表明全国人大取得了审议并批准的权力,并不意味着全国人大承担了必须审议的义务,因此全国人大有权决定是否将它列入议程进行审议。事实上,按照我国的惯例,全国人大在正式会议之前,总是要举行预备会议,其内容之一就是确定本次会议的议程。而1988年以来的历次修宪过程中,常委会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后,全国人大总是在预备会议上将对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讨论列入会议议程。[57]作为修宪提案的2383名代表提案当然不能例外。

  其三,五分之一的全国人大代表并不能对常委会的修宪提案提出修正。

  在这里有必要分别两种情形,一是全国人大代表在审议修宪提案过程中对提案进行修正,二是全国人大代表(五分之一以上)在常委会提出修宪提案过程中,对它提出补充案。这两者之间的差异就在于,同为全国人大代表,其身份却并不相同。在第一种情形中,代表是作为修宪机关-全国人大的一份子进行活动;在第二种情形中,代表并不是作为全国人大的一份子,而是作为修宪提案机关,也就是五分之一以上人大代表的一份子进行活动。作为修宪机关的组成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当然可以对常委会的修宪提案提出修正,经大会表决后生效。但是,作为修宪提案机关的全国人大代表却不能如此。这是因为,常委会与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是相互独立的修宪提案机关,它们都享有独立的修宪提案权,它们可以对“宪法”提出修正,而不能对“修宪提案”提出修正。[58]换言之,常委会的修宪提案妥当与否,只有修宪机关才有权作出评断。后者如果认为前者的修宪提案不完善,它完全可以提出一个新提案。这个新的提案在内容上可以是对前者提案的补充,但在形式上,它是一份独立的、“对宪法的”修宪提案,而不是附属的、对修宪提案的修正案。

  六、结论

  本文主要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对修宪提案权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法律关系不能离开法律规范而独立存在,因此,本文的结论似乎至为简单:由于宪法没有规定修宪提案权可以因为时间的经过而消灭,也没有规定提案机关可以规定提案的批准时限,亦没有规定提案机关可以任意撤回提案,更没有规定一个提案机关可以对另一提案机关的提案再提出修正,所以修宪提案一经提出,在修宪机关表决之前既不自动消灭,也不能被撤回,它也不接受其他提案机关的“修正”。不过,宪法没有规定提案机关享有这些权力,并不意味着就存在着一块灰色区域,其中暗含着提案机关的权力,相反,它们却恰恰属于修宪权的范围。也就是说,一项修宪提案提出后,修宪权从抽象转化为具体,修宪权并不因为时间的经过而消灭,提案机关也不能对它附加额外的时间条件,或者随意终止它的存在。一句话,正像Tribe教授所忠告的那样,我们必须慎待宪法的文本和结构,[59]而不能随意塞进它本没有的东西。

  On Amendment-Proposing Power

  -The Normative Analysis of Article 64 of Chinese Constitution and Article V of U.S. Constitution

  Abstract: The act of proposition is prior to the act of ratification in the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 process. The scope of the amending power is more or less subjected to the amendment-proposing power which is the basis of the amending power. So the study of the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 process and amending power is inseparable from the further study of the amendment-proposing power. By analyzing the article 64 of Chinese constitution and article V of U.S. constitution,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nature of the legal relation between the proposing body and the ratifying body, and the question of timing of proposition, the time limit of ratification and the rescindment of proposition. This paper also inquires into some other questions about the operation of the amendment-proposing power of Chinese constit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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