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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律成瘾与宪法地位(2)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由于律文往往简约抽象,适用起来多有不便,于是就产生了对“律”的注释和解析即“疏议”,有了将律文、疏议、诏令和判例分门别类的汇编到一起的“刑律统类”和“条法事类”。这种编纂敕例的过程其实就是唐中期以后中国古代立法的主要形式。由于编什么不编什么的指导思想是“当时为是”,掌握着编与不编如何编以及由谁来编的权柄的,是当今皇帝而不是列祖列宗,所以在中国这样一个师古之风盛行的国度里,后人在编纂法典的过程中有目的地夹带进自己的私货,以注释法学的形式实现自己的立法目的,不能不说是个屡试不爽的花枪,耍将起来真的能放之四海而皆准。

  在上述立法和“司法解释”之中,唐高宗时长孙无忌、褚遂良等奉诏编纂的《唐律疏议》,被认为达到了中国古代立法的最高水准,其对后世立法的影响所及至少可以延续到清末的司法改革。甚至直到今天,这部法典仍在为我们强撑着中外法律文化交流的门面,顺便还为当今无数治学者提供着作论文、捞稿费、换职称、拼博士点的敲门砖。可悲的是,在法“术”和学“术”香火传承的过程中,始终未能改变的只有一条,那就是“律”“疏”加在一起依旧是连个“毬都不顶”。

  既然诏令的效力优先于律法,有权言出法随的皇帝们就更加乐意出口成章了。皇帝也是人,一想到所到之处前呼后拥,指点江山激扬文字外加勒石刻碑题词作画的快感,还有谁能耐得住寂寞独处深宫宵衣旰食地勤劳国事!所以从秦皇汉武直到风流天子乾隆皇帝,如果不是出于圣躬安全的顾虑,几乎个个愿意四处巡幸访贫问苦发表重要讲话,顺便把阳光雨露和鸡犬不宁送到草民的心坎上。有了这等好事,换谁都得打心眼儿里想向上天“再借五百年”!

  除了因地制宜和因时制宜外,对于皇帝们来说,诏令的好处还在于方便朝令夕改。有了这一法宝,洒家就可以不认先帝的帐,哪怕先帝是洒家的亲爹-反正“律”还健在,既然压根儿没想用它那就更不必劳神费力地去变法了。但别忘了一朝天子一朝臣,人随王法草随风也是古训,泥古不化抱残守缺同样为圣明天子所不取。所以在皇帝们看来,革故鼎新鸡毛蒜皮的“诏令”必须天天下,重要讲话必须天天有-因为改弦更张是革新,除旧布新就更得算是革新。即便是一项必须“夕改”的诏令,今日之失顶多就是为日后的“夕改”创造条件而已,以便届时再把被颠倒了的历史重新颠倒过来-若无荒唐的“朝令”又何来“夕改”之必要?要是“今日事”全都一点毛病没有地“今日毕”了,那洒家明天还干什么?假如明天什么事儿都没了,那天下臣民要皇帝还有屁用!况且朝令夕改至少还有勇于改正自己错误的美名在,到头来照样是天子圣明青史留名-这种刀切豆腐两面光的好事自然得当仁不让。于是,在那个“左史记言右史记事”的漫漫长夜里,一个独夫民贼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吃喝拉撒睡,再加上若干麒麟祥瑞的点缀和一点丰收年景的铺陈演绎,就足以构成普天之下的全部新闻并载入史册,而煌煌二十四史的鸿篇巨制说到底也不过就是帝王将相的家谱。

  皇帝们能立法能下诏,但诏令能顶什么?是真能管事儿真能当饭吃还是“毬都不顶”?韩非子说君臣关系其实是一种交易,叫做“君垂爵禄以与臣市,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其他的大道理都是骗鬼的。在孟子看来,这种交易的双方应当讲究诚信将心比心,其权利义务甚至应当是对等的,假如君主把臣子视如草芥,则臣子理当视君主为寇仇。接下去能做的事儿就只能是违约解约了,要是搞得不好还得白刀子进去红刀子出来,把所有的座位推倒重新排过-这就叫革命。迁延既久世风日下之余,各级官员对于皇帝和诏令的态度,实质上约等于农民对拉拉咕的态度-听到拉拉咕在叫但你还是得去种地,不能把皇帝的诏令真当回事儿。其实皇帝也知道,他的诏令至多也就在当时能“顶个毬”,雷雨过后这地皮湿不湿还真不好说。对于草民来说,他们头顶上的太阳压根儿就不是皇帝,而是皇帝的好学生-里甲保长至多也就到县令而已,因为天高皇帝远县官不如现管,对那些见不着、听不懂、理解不了的诏令就更是不知所云!所以,诏令说到底也还是连“毬都不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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