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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宪政秩序的生动实践(2)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亚里士多德有一句名言,“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我们缺乏法治和宪政传统,政治生活规则尚不健全。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出台决定重大事项立法性文件并依法运作,是维护正常宪政秩序的题中应有之义,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这些立法性文件出台后,地方行政首长头脑发热拍胸脯定大事将远离政治生活,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按照宪政秩序行使国家决策权将不再是新闻:2000年10月,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投资近5亿元的“新广交会”会址—广州国际会展中心设计方案;2001年广州市天河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区政府借款1.45亿元以解决“九运”建设资金不足问题……。与此同时,这些体现宪法原则的立法性文件作为 “尚方宝剑”,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长期以来存在的有提必议,有议必决 “表决机器”的履职格局将被打破;通过人大作出决定为违法集资、悖法行政作“挡箭牌”的行为将被遏止;把本应属于行政管理权而提请人大审议决定而影响国家权力机关履职效率和抬高表决成本的行为将不再发生。一言蔽之,人大决定权扭曲、移位及弱化的现状将得到极大地改观。

  呵护宪政秩序任重道远

  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指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保证立法和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报告首次把人大“决策”与立法放在一起,这是前所未有的,它表明人大行使国家决策权在政治体制上的阻碍已经扫除,人大决策权在宪政中的地位得到应有的尊重。当前人大决策权要在呵护宪政秩序中有更大作为,应有更周全的立法设计。首先,不仅立法规范省级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权,还应规范地方各级人代会的决定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权也可以立法规范;其次,可以考虑在国家决策权行使过程中引入辩论和听证机制,使民意得到汇集和延伸,从不同角度、层面分析决定可能产生的利弊,以及对相对方和不同利益主体的影响,在张扬国家、社会利益同时,也要兼顾少数人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再次,更加严格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法律程序,如移植立法中的“一审”、“二审”规程,规定重大事项报告期限等;还有,明晰法律责任,规定不及时向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报告重大事项,行政管理权侵犯人大决定权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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