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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例”与理性(4)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作为第一步,各级法院应该尽快公布全部司法判决书,至少及时公布法院自己认为是“先例”的判决意见;否则,下级法院就无法及时了解并遵循上级法院的相关先例,先例的合理性也得不到法律界和社会的公开检验。为了形成一个全国统一的先例体系,为了保证先例判决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全国法院应该建构一个判例的互联网体系。在相互交流的过程中,各地各级法院的法官以及律师和学者形成一个法律共同体,在承认法律统一的大背景下共同探讨法律的意义。这不仅有助于国家法治的统一,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和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而且也为提高判决质量提供了动力,因为司法判决不再是一个个孤零零的默默无闻的决定,而是司法历史长河所记载的理性判例体系的一部分,并将不断受到后人的引用、检验与评价。

  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千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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